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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發揮職權效能 厚實國家根基

  • 日期:109-06-22

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自103年8月1日就職後,致力落實監察及廉政職權,發揮五權憲政各司其職且分工合作之精神,行使職權成果要屬豐碩,茲分為「致力人權保障,捍衛社會正義」、「增益財務績效,為國開源節流」、「促進政府善治,為民興利除弊」、「糾彈違失人員,整飭政府官箴」、「貫徹陽光法令,推動廉能政治」、「推動國際監察事務,擴大交流合作」及「修復國定古蹟,再現柏臺風華」等7大項擇要說明。

一、致力人權保障,捍衛社會正義

103年8月至109年5月止,監察院各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調查委員勾選人權類別之1,665案調查報告中,涉及人權保障案件有990案,其中涉及特定身分人權之案件有372案,包括婦女、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原住民族及移工等。就案件涉及人權類別統計,以涉及司法正義名列第一,計182案(占調查報告涉及人權保障案件之18.4%),其次為財產權計158案(占16.0%),生存權及健康權計114案(占11.5%)排名第三。足見監察院調查案例涉及許多弱勢族群權益,並平反多件社會矚目之重大人權侵害案件,例如「福賜群號」遠洋漁船印尼籍船員遭虐致死案、臺南啟智學校體罰虐生案、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案雙性人人權問題長期受忽視案等。

為強化保障人權功能,監察院於89年依法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努力推動我國人權的提升。嗣為設置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監察院歷經多年研議討論,於108年6月1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制定案,經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09年1月8日公布。該法於109年5月1日施行,該會並預計自109年8月1日第6屆監察委員就任日起正式運作。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由監察院院長及9位監察委員兼任,包含7位來自不同族群或人權專業領域之監察委員。該會職掌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案件;就人權政策及作為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依據國際人權標準就憲法及國內法令作有系統之研究與建議;撰提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交流與合作等。

二、增益財務績效,為國開源節流

103年8月至109年5月止,各機關參考或依據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中節省公帑計達新臺幣(下同)71億8,798萬元,主要案件為國防部改善國防軍事工程規劃、自來水公司改善漏水率與管線汰新計畫、科技部南科管理局處理高鐵減振工程案、臺電公司減發不休假加班費以及中油公司辦理液化天然氣供氣投資計畫等。

此外,透過監察院的調查與監督,間接促成國家歲入增加,計達344億7,152萬元,主要案件為財政部辦理欠稅清理、查核不動產相關交易及所得、財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加強查核美容醫學勞務收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收取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辦理國有地都市更新開發案、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加強稽查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經濟部工業局落實研究成果至產業界、臺北市政府提升捷運內湖站用地聯合開發案及聯開通案權益分配等。

三、促進政府善治,為民興利除弊

103年8月至109年5月止,各機關參考或依據監察院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約計4,877項,第一為公義社會類案件,計1,249項;第二為國政建設類案件,計994項;第三為文教科技類案件,計888項,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積極為民興利除弊。相關重要調查案例如:花蓮強震後耐震改善對策案捷運聯合開發有損人民財產權案等。

此外,促使各機關增修法令約計948項,廢止法令22項,共970項,第一為公義社會類,計272項;第二為文教科技類,計249項;第三為清廉政府類,計151項。督促政府機關因應時空環境的變遷,增修法令或廢止不合時宜之法令,以利落實依法行政,並符合人民生活各層面之趨勢與需求。相關重要調查案例如:重大政商罪犯防逃法制建立案、少年感化教育機構改革及少年輔導法制修正案等。

四、糾彈違失人員,整飭政府官箴

103年8月起至109年5月止,成立糾舉案計1案,糾舉1人(簡任文官)。另成立彈劾案160案,彈劾231人,以官等官階分類,其中選任人員40人、政務人員22人、簡任人員72人、薦任人員30人、委任人員8人、法官15人、檢察官11人、將官6人、校官22人、尉官5人。顯見監察院行使彈劾職權不分官階,毋枉毋縱。

另彈劾案件中,懲戒機關已判決計182人,其中受較重之懲戒處分者,如:免除職務(免除職務並喪失任用資格)2人、撤職34人、休職11人、免除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5人、降級19人、記過15人,占已判決人數47.25%。相關重要彈劾案例如: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收受興辦合宜住宅廠商賄賂,遭撤職並停止任用伍年;法官朱樑上班時間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遭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法官曾謀貴與案件當事人不當接觸往來,並收受饋贈,遭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檢察官林俊佑假借權勢率警入幼兒園強索監視錄影,遭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五、貫徹陽光法令,推動廉能政治

103年8月起至109年5月止,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等規定,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計60,832件,書面審核計60,879件。派查計2,722案,提出查核報告計2,747案。相關案例如:屏東縣議會周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有故意申報不實及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差異,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105年分別裁罰12萬元及15萬元。

103年8月起至109年5月止,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監察院第5屆受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報備,計205案;受理各機關團體迴避彙報,計599案。受理民眾檢舉、政風機關移送或依據媒體報導主動辦理案件,計139案,另追蹤列管法務部函送檢察署移來之偵辦涉貪起訴案件,計66案。派查計98案,提出調查報告計97案。相關案例如:澎湖縣馬公市民代表會陳代表假借職權,要求馬公市市長進用其媳婦擔任清潔隊員,監察院裁罰100萬元。

103年8月起至109年5月止,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監察院第5屆受理擬參選人及政黨申請設立許可,及公告政治獻金專戶,分別為4,751戶及58戶,受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計6,020案;派查計911案,提出查核報告計910案。相關案例如:103年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陳先生違反政治獻金法,經監察院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並由監察院沒入政治獻金。

103年8月起至109年5月止,廉政案件裁罰處分計977件,其中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254件,裁罰金額6,212萬元;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7件,裁罰金額約2,513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706件,裁罰或沒入金額約1億2,650萬元;另政治獻金辦理繳庫計330件,金額約4,275萬元。監察院第5屆落實執行陽光法令,促進廉能政治之實現。

六、推動國際監察事務,擴大交流合作

監察院於1994年8月以「中華民國監察院(The Control Yua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名義加入國際監察組織(International Ombudsman Institute,下稱IOI),為正式投票會員,會籍隸屬澳紐及太平洋地區(Australasian and Pacific Ombudsman Region,下稱APOR)。張院長博雅就任後不久,因監察院在IOI會員名稱之國別爭議,於2014年底親赴澳洲交流訪問,並籌組專案小組、派請監察委員包宗和率團赴奧地利與IOI秘書長協商、邀集外交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經多方努力及監察院長期於IOI之參與暨貢獻,已獲IOI善意回應,鞏固我國會員權益並維護國家主權尊嚴。

監察院善盡會員義務,於2019年9月25日至27日主辦第31屆APOR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工作國際研討會,該次會議以「監察使之人權保障角色」為主題,邀請各國區域會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發表監察工作成果及人權保障經驗,亦促進國內人權及NGO團體瞭解監察使致力人權保障之努力與貢獻。此外,監察院第5屆任期內積極參與國際性監察會議,並發表國際重要監察人權專題演講,如第11屆IOI世界會議、第29、30屆APOR年會、第19、20、21、23、24屆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Federación Iberoamericana del Ombudsman,下稱FIO)年會等。在第24屆FIO年會,監察院首次以觀察員身分全程參與FIO網絡小組閉門會議,深化我國與FIO監察使之交流,厚植國際友誼。

監察院除定期編印英文版及西文版年報、國際事務工作紀要暨出國報告外,另編印出版「國際監察制度綜覽」、翻譯及出版IOI專書等。另自2017年起適時彙整及翻譯(英語或西語)監察院重要職權行使情形或績效案例,投稿至IOI電子報(IOI Newsletter)及APOR電子報(APOR E-News),宣揚我國政府善治作為,並提高國際能見度。

七、修復國定古蹟,再現柏臺風華

監察院國定古蹟屬西洋歷史式樣,為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築,外觀呈L型格局,共分三期興建,第一期於民國(下同)2年完成;第二期於4年4月24日落成,作為臺北廳廳舍使用;第三期於6年完成(位於西南側鄰青島東路,該期建築物於74年因興建議事大樓而拆除);廳舍後續於8年進行增築延伸至鎮江街。47年監察院進駐至今;嗣於87年7月30日由內政部公告指定為國定古蹟。

監察院古蹟第一期落成啟用迄今已逾百年,期間風吹日曬雨淋,其構材、設備均有老化現象,期間雖歷經多次規模大小不一之修繕,但仍受材料劣化、老化影響,致有建築物滲漏水,造成木構架潮濕,衍生腐朽菌、白蟻侵蝕與內裝損壞等情形,又早年建築物外牆以漆料敷蓋牆面,掩蔽古蹟原有風貌,同時也造成牆面、基礎石材風化崩解不易處理等,為解決建築屋頂與牆面滲漏水、磚牆及基座石材風化、建物構材劣化等問題,於102年向行政院提出古蹟修復工程中程計畫,復經主管機關文化部於105年2月審定古蹟修復方案後,同年8月辦理公開招標。

鑒於古蹟修復特殊性及不確定性高,監察院於開工前先於建築物中山南路側及忠孝東路側各選定一處進行試作,降低施工窒礙;試作後發掘潛藏問題提出因應對策。監察院以嚴謹態度執行本修復工程,確保施工安全與品質,修復工程終至108年12月31日竣工。監察院古蹟完成修復,除為臺北市增添一處歷史古蹟建築的美景,也為守護文化資產與先民生活軌跡及文化傳承作出貢獻與努力。

監察院自民國20年2月2日正式成立以來,歷屆監察委員秉持著高度的使命感,多年以來,在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紓解民怨等方面已發揮一定的效能。第5屆監察委員於103年8月1日就職以來,植基歷屆監察委員建立之良好基礎,積極行使監察職權,除查察不法、積極除弊,更致力為民興利及紓解民怨之功能,落實各項人權的保障。

展望未來,監察院全體委員及同仁將秉持監察精神及法定職掌,有效紓解民怨,持續督促政府發揮良善治理。此外,期許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運作後,加強人權案件之查察,並與國際人權公約與相關規範密切接軌,促進國內外人權組織之交流與合作,俾使我國人權保障邁向新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