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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殺人案件逾期提起上訴 監察委員林國明申請自動調查

  • 日期:109-09-21

108年7月,屏東縣發生一起江姓婦人殺害其男友之殺人案件,該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13年,判決書於同年月20日即送達檢察官,惟檢察官迄至上訴期間屆滿時(即109年6月9日),均未提起上訴,全案定讞。

 

經檢閱相關法院裁判書,本案檢察官嗣後仍提起上訴,惟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上訴已逾法定期間為由,判決駁回;嗣經上訴最高法院,亦遭該院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檢察官復依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亦均遭駁回。監察委員林國明認為,就本案承辦檢察官有無違法失職情事,有深入調查之必要,爰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表示,檢察官基於國家公益代表人之身分與職責,有義務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本於職權取得資訊,以為是否提起上訴之決定依據,況且,上訴與否屬檢察官法定職權之行使,對下級審判決是否提起上訴,檢察官具有完全之決定權。故本案承辦檢察官逾期提起上訴,究其原因為何?是否涉有違法失職情事?相關疑義,實有深入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