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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特教學校呂姓特教生午休獨處窒息死亡案

  • 日期:111-02-21

宜蘭特教學校對具腦性麻痺及癲癇症病史之呂生,未於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載明或經家長同意,長期於午休時單獨留置而無人照護,因而窒息未能及時搶救身亡,遭監察院提案糾正;相關人員是否有刑法第14條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監察委員亦籲請司法機構偵辦。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1年2月17日通過王幼玲委員、王美玉委員、葉大華委員之提案,就國立宜蘭特教學校呂姓特教生(下稱呂生),於110年1月14日午休時獨處,疑似因癲癇發作而窒息身亡事件,糾正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並請教育部及宜蘭縣政府分別檢討特教學校教室巡堂及兒少保護事件的社政通報處理機制。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宜蘭特教學校劉姓導師和張姓教師助理,以呂生午休時會突然大聲說話,影響同班同學午睡為由,未經家長同意,亦未載明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自107年10月15日起,長期違規單獨留置呂生於分組教室午休,甚有多達每週5次之情形,違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條、宜蘭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5條及觀察暨分組教室設置暨使用要點等規定,並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不符。
 
調查報告指出,呂生之健康檢查紀錄卡及多項轉銜資料均記載其有癲癇大發作之病史。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呂生的家長分別於108年5月24日、108年12月23日、109年4月15日的家庭聯絡簿即明確表示「呂生有癲癇病史,有發作之虞,且青春期癲癇好發,勿讓呂生單獨午休」,惟劉姓導師於調查過程中均否認知悉呂生有癲癇病史,此外,宜蘭特教學校校長柯建興於監察院詢問時坦承,110年1月14日事發後始知呂生長期遭單獨留置於分組教室多次;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葉大華表示宜蘭特教學校相關教育人員欠缺主動檢討之意,校長柯建興的督導之責與事發善後處理、宜蘭特教學校劉姓導師、張姓教師助理員之懲處,均應重新審慎研議相關違失情節及處置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除上開行政責任外,相關人員是否另涉有刑法第14條應注意,未注意過失致人於死之責任,亦有待司法機關確實檢核相關證據後審慎偵辦。
 
另外宜蘭特教學校延遲了85天,才向宜蘭縣政府完成兒少保護案件通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教育部國教署亦未即時察覺,未善盡督導責任。調查報告同時指出,宜蘭特教學校長期怠於辦理教室巡堂,落實校園安全工作,早自習、午休等時段等未安排巡堂,巡堂人員請假未落實代理制度, 致午休時間學生發生意外未能即時處置而發生憾事,教育部允應以此為戒,通盤檢視全國所屬特殊教育學校有關規定,並督飭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