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太魯閣號事故引發各界對公共工程營造廠「租借牌」疑慮,究政府防杜營造廠「租借牌」之機制與成效為何一案,監委賴鼎銘、林盛豐調查發現:1.查核機制不確實。2.欠缺主動勾稽系統。3.登載不完整等3大問題,並提案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內政部營建署檢討改進

  • 日期:111-04-21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於日前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林盛豐提出租借牌乙案之調查報告並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內政部營建署檢討改進,2位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我國公共工程標案因租借牌涉有違反營造業法第54條等而遭機關停權之廠商一年約146件,經查來源均因被動靠檢舉或民刑事官司查獲廠商租借牌,詢據營造業法主管機關營建署及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均稱現階段難以查核,亦欠相關查核機制,實難謂善盡主管機關職責,營建署及工程會理應找出發現租借牌的方法,建立查核機制,以維護公、私營建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
 
賴鼎銘、林盛豐委員於調查報告中指出:   
營造業法第34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確保工程品質、維護公共安全,並落實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職專責。該條文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該法第66條第4項,不在此限。惟,經本院查核在建公共工程發現,每年大約有400多位專任工程人員跨2家以上營造廠執行業務(簽證),以及部分專任工程人員簽證數量頗多疑似異常等現象,且該數量統計尚未區分案件之面積規模與樓層高度。上開人員是否違反營造業法規定,尚待營建署與工程會查證後依法處理。再查,對於民間私人工程跨營造廠執業情形,以及私人工程執業案件數統計情形,營建署均欠統計資料庫,遑論與公共工程資料庫勾稽主動示警。對於上開問題,專任工程人員能否善盡營造業法所規範於施工前、施工中之安全查核與確保施工品質等法定工作項目,均不無疑問,有關單位應健全資訊系統落實相關查核機制,確保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
 
2位委員亦指出,工程主辦機關為管理營造廠第一線單位,平時管考廠商、工程人員出差勤、證照與人員是否一致、是否為租借牌等情,確認不是租借牌且資格無誤後,由該機關填寫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中,是最能發現租借牌情形的第一線單位,重要性不言可喻。經本院及審計部抽查發現,部分機關核有未詳實審查及妥適控管系統表單填寫,以致未能落實查證施工期間廠商聘用之人數及資格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應設置而未設置或任用不具資格人員等缺失,涉有違反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採購契約規定等情事。工程會應就所列工程缺失個案進一步查明,如涉違反法令或未落實執行者,應移請主辦機關依法或契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