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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峰含冤被訴強盜案經再審平反無罪定讞,監委王美玉肯定法院排除有瑕疵之測謊鑑定及指認程序,落實司法正義、守護人權

  • 日期:111-04-27

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表示,吳明峰冤案於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建請法務部研提再審後,冤獄平反協會也向法院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以本案調查報告所指測謊瑕疵為由,准許開始再審,並且判決吳明峰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吳明峰終獲無罪定讞,落實司法正義、守護人權。

吳明峰被訴於民國88年間,持西瓜刀嚇令被害人張女交出財物,涉嫌強盜案件,經員警以吳明峰單一相片提供給被害人張女及目擊證人謝女指認後,即鎖定其為搶匪,經檢察官起訴,第一審地方法院雖判其無罪,但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卻改判有罪,處5年有期徒刑定讞。

吳明峰透過平冤協會向監察院陳訴,經本院調查,有2點重大發現:

第1點,發現本案測謊圖譜中膚電反應(GSR)之紅色曲線,斷裂處似有以徒手繪製藍線接續,並非均由測謊儀器產出曲線的瑕疵,惟針對測謊瑕疵,法務部表示,可能是因為謊儀器指針的噴頭阻塞,或者是墨水乾枯而未呈現出曲線,因此研判鑑定人以手工筆墨填補,方便判讀,而無法構成再審要件。

第2點,則是發現員警提供吳明峰單一照片讓張女、謝女指認,有嚴重誤導之嫌,法務部則回應,張女、謝女在偵查、審理程序中已多次指認吳明峰為兇嫌,因此她們的指證供述,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

王美玉表示,監察院過去調查涉及測謊鑑定瑕疵的冤案眾多,也曾出版「測謊之亂 人權之失」一書,本案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73號裁定,應是司法實務上首次採納監察院報告所發現測謊鑑定瑕疵,可以作為開啟再審的新事證。而本案110年度再字第11號之再審判決,也認定本案測謊鑑定,存在明顯之重大瑕疵,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證明。另外,判決理由中也清楚明白地指出張女的指認,有諸多前後矛盾,而且是受到了員警單獨指認與一對一指認的既定刻板印象所影響,因此其指認後之證述,確認被告就是本案搶匪之證詞,不具有可信性。該指認既然有明顯重大瑕疵,就不能單憑此種有瑕疵之證述,對被告做不利之認定。本案再審法院排除有瑕疵之測謊鑑定及指認程序,落實司法守護正義、守護人權之決心,應予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