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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司法及獄政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謝 委員孟雄所提:「糾正台北市政府所屬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審查過程,未 發現冒名『張貴』者提供之土地所有權狀係偽造,而准予抵押權設定登記,涉有疏失;臺 北市政府未發揮?

  • 日期:87-11-18

  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市現行使用之權狀,雖係電腦列印,惟舊式權狀,如未收回銷毀
或公告作廢前,仍屬有效。另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訂頒「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檔案清理要
點」第七點規定,登記申請書所附繳銷之權利書狀,於辦竣登記時,應加蓋「作廢」戳記
後,隨時予以銷毀,故僅能查得部分之權狀樣張。又目前該市松山、建成及中山等地政事
務所尚保存部分權狀格式樣張,以供審查人員查對。惟查土地登記規劃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臺北市前開檔案清理要點
之規定,顯與上級主管機關內政部規定不符。又臺北市政府既未要求各地政事務所保存各
式合法之權狀樣張,以利查對,復未製作權狀圖鑑,提供各級審查人員查考,任憑基層地
政人員依經驗法則判斷真偽,怠忽計畫監督之責,實難辭職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