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臺中縣政府與所轄大里市公所與大里地政事務所,顯未依照行政
院函令規定意旨,切實辦理,前後拖延近八年,始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影響地籍管理甚鉅,且導致日後滋生糾紛,顯有未當。而霧峰地政事務所檔案管理散漫
,業務交代未落實執行,公文時效稽催管制流於形式,各級經辦人員與主管人員未善盡管
理督導之責,均有違失。且用地政機關與登記機關測量及登記部門間,缺乏橫向聯繫,對
事實認識不清,行事草率,任令工程用地徵收,近二十年始完成用地移轉登記;公告徵收
機關臺中縣政府亦未積極督促所屬改進,行政效率顯有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