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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陳委員孟 鈴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年來連續發生用槍不當案件,該署對於所屬未能切實管制槍 械,勤務紀律鬆弛,教育訓練不落實,且領導幹部未盡管教輔導之責,均有違失」案,由 本院函請行政院?

  • 日期:87-11-18

  糾正案文指出:警用槍械為警察勤務之重要配備,警察人員面對當今多元化而複雜之
社會,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抵抗攻繫之危險,日益增加,因此,使用槍械之時機,亦相對
增多。惟使用槍械乃係依法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防
止公共危險,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其目的即在使頑敵喪失抵抗能力,以順利達成警察任
務,至於發生傷亡之結果,則非使用槍械之本意。然查警政署年來連續發生員警舉槍自戕
、持槍殺害女友、持槍殺害上司及擦槍走火,射殺同仁等不幸事件,所用之槍並非抵抗惡
徒,而是槍殺無辜者,造成社會不安,顯見該署對於槍械之管制不當,勤務紀律鬆弛,教
育訓練不落實,相關主管人員監督不周,領導欠當,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