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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委員會會議本﹝二十﹞日下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黃委 員肇珩所提「糾正內政部未依八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原審定之卑南遺址涵蓋範 圍,實際探測遺址蘊涵情形,作為修正遺址範圍之依據,卻草率召開會議決 定縮小遺址範圍,暨推諉辦理古蹟所在地鄰近地區之劃定?

  • 日期:87-01-20

  糾正案文指出:內政部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所明定卑南遺址第
一級古蹟之主管機關,且依前揭規定負有商請有關機關劃定古蹟所在地鄰近
地區範圍之職掌,實屬明確。卻一再以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為由,對台東縣政
府數次函請儘速劃定該範圍及訂定有關建築景觀規範之公文推諉不理,置主
管業務於不顧,導致臺東縣政府無法防杜管制民眾於遺址範圍鄰接地申請建
築之行為,嚴重衝擊卑南遺址景觀之完整性,實屬不當。
  糾正案文又指出:台東縣政府縱然執行作業有窒礙難行,該府不思主動
積極處理並謀解決對策,卻一味消極要求內政部重新修正遺址涵蓋範圍為由
,延宕擱置未決,致本案卑南遺址範圍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僅完成測量,
釘樁部分,其餘都市計畫變更及私有地徵收作業尚付之闕如,影響卑南遺址
古蹟保存區之規劃及民眾之權益,該府相關承辦人員難謂無疏失之處。
附糾正案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