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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伸一、陳委員孟鈴 、趙委員榮耀所提:「糾正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對員工加班之管制及審核不周;且不當 發放獎金,核有疏失」案,由本院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善見復。

  • 日期:87-11-17

  糾正案文指出: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以八十六年為辦理高速鐵路民間投資案,於七
月間,執行申請須知及補充規定之檢討修訂,九月起進行投資計畫書之評審,先由該局辦
理初步審查作業,九月二十七日開始展開議約討論,至同年十二月十日止完成。相關人員
因辦理上述專案會議,常需討論至深夜,假日亦復如此,故申報加班,並支領加班費。經
查該等人員加班時數,每日最高有達九小時者,每月最高有達五十一小時,每月加班費有
高達二萬餘元,且查其加班未有適當具體證明,行政程序顯有瑕疵;又每日報支加班時數
超過四小時,每月報支加班時數超過三十小時,逾越行政院規定限制,該局未能確實管制
及審核員工加班,核有疏失。
  又高鐵局辦理高速鐵路民間投資案,查有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七00二三八號付
款憑單,於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第三期工程特別預算「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
|工務行政|業務費」科目項下列支購買提貨單一五四、000元,計核發三、000元
提貨單予三十四人﹝有一人退回﹞,二、000元提貨單予二十六人。領取理由據簽呈顯
示,係為參與民間投資案議題討論及準備作業有功,經首長批示同意,以發放提貨單方式
獎勵。本項有關員工以提貨單方式獎勵,查非屬法定給與之項目,該局逕自批示發放,核
無依據,並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
金或其他給與事項,..非經專辦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行支給」
之規定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