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本案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請示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核准辦理前開土地用使
用分區之更正,地政處竟未於答覆地政局之函文中,將該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意見「山坡
地範圍通盤檢討修正,宜至少相距五年以上再行辦理,本省業於八十四年完成山坡地第二
次通盤檢討修正有案」之關鍵文句一併明,致台北縣政府前地政局局長莊育焜,得以曲
解法令,並遂其違法變更前開土地使用分區之目的,殊屬未當。又地政處對於「製定非都
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十八點規定之疑義,未循正當行政程序
途徑謀求改進,卻自行認定違法而不予適用之作為,顯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