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政府處理本違建案,在認定上先後不一,在執行上復踟躕延宕
;該府拆除隊處理本案委外拆除,僅經該府內部核簽後,取三家之估價單方式,以議價或
比價方式辦理,以最低價者交予承包拆除;其與外包廠商既未明定合約及訂立拆除完畢期
限,僅以雙方默契執行承包拆除及請領款等事項,其在執行上顯有瑕疵,且易生爭議與弊
端,均有欠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因管理不善,至使本案國有地遭違法占建,
造成損失,該處所採取追收使用補償金之消極作為,既未能有效遏止國有土地被侵占及排
除收回,且未見提出任何根本解決之道,實有虧職守。陸軍官校保管使用國有地,未能詳
查土地使用情況,實有疏失。陸軍第三營管所業管單位,未能善盡業管詳查之職,對被占
建土地,查報不實,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