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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梁委員尚勇所提:「糾 正高雄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陸軍第三營管所及陸軍官校對坐落 高雄縣鳳山市建軍段二、四、六地號暨大寮鄉竹子腳段二八二地號國有地,遭民眾占用, 糾正高雄縣政府?

  • 日期:87-11-18

  糾正案文指出:高雄縣政府處理本違建案,在認定上先後不一,在執行上復踟躕延宕 ;該府拆除隊處理本案委外拆除,僅經該府內部核簽後,取三家之估價單方式,以議價或 比價方式辦理,以最低價者交予承包拆除;其與外包廠商既未明定合約及訂立拆除完畢期 限,僅以雙方默契執行承包拆除及請領款等事項,其在執行上顯有瑕疵,且易生爭議與弊 端,均有欠當。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因管理不善,至使本案國有地遭違法占建, 造成損失,該處所採取追收使用補償金之消極作為,既未能有效遏止國有土地被侵占及排 除收回,且未見提出任何根本解決之道,實有虧職守。陸軍官校保管使用國有地,未能詳 查土地使用情況,實有疏失。陸軍第三營管所業管單位,未能善盡業管詳查之職,對被占 建土地,查報不實,亦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