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自案發後,成立專案小組偵辦,惟雖有專
案小組之名,卻無專案小組之實,而該小組召集人組成與運作情形,亦無資料可稽,且自
八十三年十月起,即無偵辦紀錄,顯見該局於八十三年十月起,對本案即停滯延宕,未能
積極偵辦,確有疏失。另據該局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北市警同刑字第八七六一九二九二
OO號函略以:「本案原承辦人業已退休,經多日調閱本分局檔案室無此卷宗」,嗣後始
於該分局刑事組公用櫃尋得部分案卷,惟仍有相關檔案遺失。由此顯見該局平時檔案管理
,疏於督促,對於調、離職或退休職員,未核實移交檔案,致發生遺失情事,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