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民國四、五十年代,中共謀我甚急,國防部為有效打擊中共勢力,確
保台、澎、金馬安全,特派遣情報人員到敵後工作,其不幸失事或被殺或被捕遭刑求勞改
者,為數不少,本案陳訴人即為失事後,被中共逮捕之一批。民國六、七十年代,經中共
分批釋放後,部分情報人員非但未獲妥善照顧,甚至遭主管單位拒絕入境或返台後定罪判
刑。民國七十九年,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始成立專案小組,處理被俘釋放返台之情報人員,
雖有一定程序之補償與照顧,惟其作業有左列缺失:
對被難歸來情報人員補償標準,以行政命令定之,迄今仍未立法妥善解決,確有疏失。
敵後情報人員工作特殊,風險高,但官階晉升、待遇與獎懲,卻與一般軍人相同,顯非
適當。
戒嚴時期,被難情報人員,非但未獲妥善照顧,甚至遭主管單位拒絕入境或返台後定罪
判刑,主管單位做法,顯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