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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李委員友吉、馬委員以工、林委員鉅鋃等三人所提:「糾正內政部八十七年度決算,「社會救助」科目補助相關縣市、鄉鎮小型工程,顯有支用範圍與計畫內容不符、執行效率偏低、事前規劃未能周全、考核工作未能落實?

  • 日期:88-08-18

  糾正案文指出:按社會救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同法第二章至第五章並分就其救助之條件、方式等作明確規定;內政部八十七年度預算書所列社會救助業務科目之計畫內容為「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者、中低收入戶內老人及遭受患難或非常災害者之生活,並協助其自立。」預期成果為「跟隨社會經濟發展,提高低收入者生活品質,進而維持民眾之最低生活水準。」惟經查本項經費計新台幣十億元,實際支用於重大災害救助之金額僅為二千五百零五萬元,而運用於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災害小型工程修建之金額達四億六千餘萬元,其餘五億五百餘萬元列為當年度賸餘數處理,本項經費雖非「分配預算」,並無執行比率之限制,然由於過半經費竟未執行,且金額高達五億餘元,顯示預算編列虛浮,執行效能不彰;另社會救助經費用於社區活動中心之修建(如屏東縣琉球鄉、鹽埔鄉及高雄縣大樹鄉活動中心),與社會救助法第二條所稱之「社會救助」明顯有違,亦與預算計畫內容無涉;另地方鄉(鎮、市)公所辦理災害重建、復建工程等項目,與上項業務計畫宗旨亦未盡相符;均有不當。
  內政部社會司既非營建工程單位,亦無工程專業人員,囿於工程專業知識不足,對工程項目無法提出具體審查意見;而內政部營建署又以人力不足為由,未能協助內政部社會司辦理審查工作,以致申請案改由函報之鄉(鎮、市)公所負責查明;內政部社會司僅指派一人兼辦此一專案業務,對於申請補助計畫的需要性、可行性、效益性及補助金額的合度性等,均未能詳細審查評估,以致部分核定之計畫或因不符實際需要、或計畫用地取得困難等而執行比率偏低、甚或無法執行。足見內政部審查工作徒具形式、補助金額流於浮濫,實難以達成災害救助之原有目的,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