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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林 委員將財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宜蘭縣政府, 案由為:「新竹市政府新建大庄、港南安檢所,宜蘭縣政府新建嶺腳安檢所,新竹縣政府 新建崇義、復興?

  • 日期:88-09-07

  糾正案文指出:七十六年七月解嚴後,內政部警政署接管警備總司令部之原有哨所,
老舊狹小,設備簡陋,影響從事安檢工作員警士氣,經行政院派員會同該署勘查,遂決定
依優先次序,全面整建安檢廳舍,經行政院以七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台七九內字第三一七六
三號函核准辦理。惟調查經裁撤之十七處新建安檢廳舍中,新竹市大庄、港南安檢所,宜
蘭縣嶺腳安檢所,新竹縣崇義、復興安檢所及桃園縣蚵間安檢所等六處安檢廳舍,竟未
依建築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條之規定,向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造執照
,顯屬嚴重違失。復查內政部警政署不察,竟予核撥工程補助款,亦應負失察之責,應即
督導有關縣市政府,迅即檢討改進,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