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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會議本﹝七﹞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謝委員慶輝、趙委員榮 耀所提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採購防彈衣及防彈板,與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爭訟,因 該署相關人員未善盡保管財物及監督職責,又未落實執行業務交接,盤點作業草率輕忽, 致遺失重要證物?

  • 日期:88-09-07

  糾正案文指出:八十二年元月,內政部警政署向光研公司採購防彈衣及防彈板,於同
年七月辦理驗收時,該署認為防彈板遭子彈貫穿,而拒付貨款,肇致雙方爭訟多年。該署
對於本案重要證物第八號防彈板,自應善盡保管以盡舉證之責,詎承辦人員蔡珠農,怠忽
職守,對如此重要證物之保管,輕忽粗率,於八十三年七月間,該署倉庫遷移整理時,蔡
員因認為防彈板之採購案既已告一段落,故僅將重要物品移至新倉庫,卻指示工人將防彈
衣割破、防彈板丟棄。又後勤組組長劉節、股長林金虎等相關主管人員,亦未盡監督之責
,任由其所屬人員,將屬於該署保管財物之防彈衣割破後,與防彈板共同丟棄,視公有財
產如無物。嗣後勤組倉庫移至忠孝樓地下室後,相關主管人員,復未重新盤點,建立保管
財物清冊。迨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光研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內政部警政署對於
系爭防彈板測試貫穿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應提出系爭防彈板做為證據時,相關主管人
員暨承辦人員始予重視,而發現防彈板業已丟棄,致遭法院判決:該署敗訴,而須給付光
研公司新台幣兩億餘元,該署相關主辦及主管人員未依法行政,怠忽職守,核有違失。
  聯勤總部軍品測試處提出之美國司法部制定NIJ Standard 0108.01防彈器材測試標準
亦非以探針為之,再查美國警察護身裝甲,對衝擊力抗拒標準、美軍MIL-STD 662 測試標
準、西德聯邦警察防彈衣測試標準及美國懷特實驗室報告,均無以探針測試之方法。可見
該署所為之防彈性能測定方法,乃屬自行制訂,而與國際通行之標準不同,又無法提出一
般學理依據,作為判定貫穿與否之認定標準,但該署卻據以片面認定為屬於系爭契約第六
條所示﹃貫穿﹄情事,而拒付貨款。揆諸該署採行之前開缺乏學理依據之子彈貫穿之鑑測
方法,復將該項鑑測工作,委由該署刑事警察局自行辦理,落人『球員兼裁判』之口實,
而質疑其客觀公正性,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