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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九)日通過並公布黃委員守高、黃委員武次所提糾正台灣鐵路管理局案,案由為:「台灣鐵路管理局對於所屬平交道看柵工之教育訓練,流於形式、考核未能落實、勤務安排欠周延及管理事權未能統一,導致看柵工,頻頻出現人為疏失,於短期內屢?

  • 日期:88-10-19

  糾正案指出:鐵路平交道一向是道路安全上之防護弱點,當鐵路與公路在平面交會時,道路使用人將優先權讓予鐵路,相對於此,鐵路營運者,亦有保護用路人,平安穿越平交道之義務,故鐵路營運者,應將平交道事故,列為重大防範重點,傾力進行平交道安全之提升;惟查台灣鐵路管理局對於促進平交道安全之法令,雖規定甚詳,惟對於看柵工之教育訓練,始終流於形式、考核未能落實、勤務安排欠周延及管理事權未能統一等諸多缺失,顯有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