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指出:依行政院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核定之「彰化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彰化縣政府明知應自八十五年度辦理用地一四八縣道徵收作業,並交由公路局拓寬為二十四公尺。該府卻擅自決議:該縣道拓寬改以二十公尺辦理。迄本院調查時(八十八年九月),溪湖、二林鎮公所核發一四八縣道兩側建造執照,均以二十公尺指定建築線,計十一件。惟該府辦理一四八縣道溪湖至挖仔段用地取得作業,卻以路寬二十四公尺徵收。經陳報台灣省政府,奉准於八十八年六月公告,致該縣道兩側民眾,以新建合法建築物將驟遭拆除、權益受損,群起請願抗爭。
糾正案表示:建築線之指定,涉政府公信力及民眾權益甚鉅,豈容兒戲!查彰化縣政府未確實督促溪湖、二林鎮公所,依規定辦理建築線指定,其行事草率、決策反覆,致嚴重失信於民,損及政府形象,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