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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本(十六)日通過並公布趙委員榮耀、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案,案由為:「行政院、行政院主計處對本院所屬各機關執行購置正、副首長座車預算,有多項共同性缺失,或購置正、副首長座車價款,超逾原編列預?

  • 日期:88-11-16

  糾正案指出:依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定購置公務車輛預算編列標準,中央各部會首長座車每輛九十八萬元,副首長座車每輛七十五萬五千元。審計部辦理該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購置正、副首長座車及公務轎車專案調查,發現各機關執行購車預算,部分核與相關規定欠合。各機關之缺失如后:
一、 教育部等八部會,購置正、副首長座車價款,超逾原編列預算,由其他科目勻支,核與預算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違,顯有違失。
二、 內政部等十部會,購置正、副首長座車價款,超逾原編列預算,流用交通運輸設備科目經費,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核與「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篇、貳、登記檢驗、第八點規定有違,顯有疏失。
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等十部會,購置正、副首長座車,或以非公務預算來源支應購置車輛價款不足款、或由非公務預算支應購置、或以原編列公務車預算購置、或以禮賓車代用作正、副首長座車等,核與相關規定有違,殊有未當。
四、 交通部等五部會,正、副首長座車,未達汰換報廢年限而提前購置,核與中央政府預算編審辦法共同性費用標準表規定之該類車輛汰換年限不合,洵有疏失。
五、 各機關執行購置公務車輛汰舊換新、報廢年限之相關規定不一,宜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