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正案文指出:聯勤總部三○二廠,對於八十八年度陸軍迷彩野戰服預算之編訂,對市場詢價、蒐集商情作業,僅侷限於目前或曾經承製之廠商。而招標案底價之議定,未參酌上年度相同軍品採購案之決標價,而僅參考聯勤三○二廠所編製之預算單價及廠商報價資料,同時該廠亦未對所獲得之商情資料作比較;且未事先針對退輔會岡山工廠與民間工廠之成本結構不同,深入分析,造成兩者間成本差異之影響因素。亦無編訂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予以說明,以致採購計畫清單之預算單價,由上年度之每套二三○元,調漲為每套三五二元及三三○元,導致外界與審計單位之質疑,顯見聯勤三○二廠在預算編訂與商情蒐集分析上有疏失。
糾正案文並指出:聯勤三○二廠各項軍服委外加工製作案,均已明訂應實施履約督導,惟交由承商製作後,有關人員大都未能有效實施履約督導,或雖有執行,但因專業能力不足,未詳實填寫紀錄,只做形式上查察進度,無法真正發掘問題,反映實況,貽誤事前預防及事後改善時機,殊屬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