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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本(二十二)日上午通過並公布黃趙委員武次所提糾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縣政府案,案由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辦理福隆機房新建工程,核有工程用地單價編列草率耗時五年始取得土地使用權?

  • 日期:89-02-22

  糾正案文指出: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以下簡稱北區分公司)辦理福隆機房新建工程,從七十三年編列用地預算起,迄今已逾十五年,惟尚未取得使用執照。
二、北區分公司辦理石門機房新建工程,從六十五年編列石門機房用地計畫書起,迄七十八年七月始取得土地產權,耗時約十三年;另興建規模未經前瞻謹慎評估,致規劃內容一再更改,歷經九年興建規模始予定案,嚴重影響計畫執行效率,均有疏失。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未本於上級機關權責,就所屬北區分公司辦理福隆、石門機房二項新建工程執行績效不彰部分嚴加督促控管,顯有疏失。
四、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於審理北區分公司辦理石門機房新建工程之建築線指示申請時,在未詳察該府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布實施之變更石門都市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三、四案說明書,即屢次核駁其申請,影響該公司權益甚鉅,顯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