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郁容、范巽綠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郁容、范巽綠針對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下稱文資局)辦理行動網卡續約取得48臺平板電腦,其中13臺遭時任局長施國隆取用贈送與公務無關之親友,經本院調查,已於114年10月14日全票提案彈劾通過,依法移送懲戒法院。
本院調查發現,文資局取得48臺平板電腦後,未依規定登帳列管,以及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程序等均核有違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3位監察委員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文資局,以及函請文化部督飭所屬,重新檢討人員違失責任。
糾正案文指出文資局缺失如下:
一、文資局於105年7月與中華電信辦理行動網卡續約案中,該局依約免費取得48臺三星平板電腦,經該局主計室上簽說明該續約案未簽辦逕為採購後,僅補辦簽呈並函報文化部核准,皆未依行政院函頒之物品管理手冊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釋規定進行登帳列冊,且該續約契約明列「終端設備補貼款8,000元」,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釋「若補助項目明確,應以設備購置費8,000元入帳」,文資局任由該批平板電腦置於該局猶如黑帳,未依法處理登帳事宜,核有怠失。
二、文資局因接獲臺中市調查處欲調查平板電腦財產公文,始簽辦依規定登錄財產,惟簽文中未詳細交代已不存在於文資局之15臺平板電腦去向,仍以原續約時之48臺平板電腦型號全部登錄,因新購補齊之15臺型號與原48臺型號不同而遭查出,衍生文資局登錄假帳情事,該局未依現況實物型號確實依規定登錄,確有疏失。
三、文資局辦理行動網卡業務前10年(98年1月至108年12月)期間,皆逕洽中華電信辦理申租及續約事宜,未考量簽約金額已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需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進行採購程序,文資局未依法辦理,確有違失。
四、文資局贊助臺中市新聞記者公會年終摸彩品,於簽呈中說明循例提供5,000元郵政禮金,因該公會請求再多一點禮品,該局未依規定簽准即再提供2臺三星平板電腦,核有疏失。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郁容、范巽綠強調,除上述糾正事項外,本案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缺失,請文化部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文資局歷次版本之分層負責明細表,「工作項目」中均有「財產管理要點之擬訂及修正」及「訂定物品領用標準」,惟自該局101年5月成立以來,遲至113年始訂定要點,領用標準迄本院調查期間仍未訂定,且文化部函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釋,該局經簽陳長官後即予存查,未公告周知,致本案相關人等均未知有此函釋,該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亦應一併檢討,始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