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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決議「石木欽等後續移送案」處理原則

  • 日期:110-02-19

本(19)日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7次會議就司法院本(110)年2月8日以院台人五字第1100004744號函移最高法院前院長林奇福等6人,送請本院審查案,經委員會討論處理原則如下:
 
一、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最高法院前法官兼庭長顏南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前法官蘇義洲等3人,均為曾經審理翁茂鍾或其經營公司訴訟案件之法官,與翁茂鍾有不當往來,違失行為情節重大部分,因與石木欽前案中審理翁茂鍾相關案件有密切關連性,委員會決議另行立案調查,由原調查委員王美玉委員與高涌誠委員負責調查。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曾平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陳義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法官兼庭長林金村等3人,雖非翁茂鍾及其經營公司所涉訴訟案件之承審法官,但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次數眾多,違失行為情節重大部分,委員會決議另行立案調查,推舉張菊芳委員、趙永清委員與林郁容委員負責調查。

三、高前委員鳳仙調查「據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罔顧最高法院101年臺上字第4706號判決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竟於103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嗣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亦未依職權提起上訴,致該案確定,均涉嫌包庇被告等情」乙案,委員會前決議不通過,因事涉重大,本次委員會決議續行調查,推舉林國明委員、張菊芳委員、王麗珍委員與蘇麗瓊委員負責調查。

四、翁茂鍾怡安公司炒作股票案刑事案件,偵查期間除石木欽外,翁茂鍾並與調查局秦台生密切接觸,該案移轉管轄與不起訴處分是否違法案件,委員會決議交查研究,推舉蔡崇義委員、王幼玲委員與葉宜津委員負責調查。

五、司法院與法務部其後移送案件,俟到院後經委員會討論再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