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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新竹矽谷中小學被法拍?

  • 日期:112-06-08

新竹市政府辦理矽谷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矽谷國民中小學(下稱矽谷中小學)受贈之該市明湖段489地號等70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民國(下同)99年度管制檢查作業時,認定標準前後不一,所為職務上行為互相矛盾,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又其補稅罰鍰理由不僅違反法令規定,更悖離經驗法則與比例原則,加上發現錯誤後消極不作為,皆構成裁量瑕疵及怠惰;另該府辦理本案地價區段劃分時,無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新竹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之明確規範,將不具「經濟效益」與「未來發展」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開發建築、具有發展價值之「丙種建築用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一體核估地價,肇致民眾承受不合理之稅捐負擔,亦有裁量濫用之缺失,經監察委員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7日決議通過提案糾正新竹市政府。
 
監察委員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調查發現:新竹市政府於92年審核同意矽谷中小學受贈系爭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93年至98年連續6年進行管制檢查作業,均確認其「按捐贈目的使用」;詎料,該府辦理99年度檢查時,竟出爾反爾,在該校使用系爭土地方式無重大變化情況下,改認其「未按捐贈目的使用」,並課予新臺幣(下同)5.3億餘元之補稅及罰鍰。由於矽谷中小學善意信賴新竹市政府免稅行政處分,接受系爭土地贈與移轉,嗣後卻因行政機關檢查認定標準前後不一,所為職務上行為互相矛盾,遭受鉅額補稅裁罰,最終因無力負擔,學校遭到法拍被迫關閉,不僅損及該校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作權,過程中更引發政府爲民設陷、奪取校產之物議,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原則,嚴重斲傷政府形象與人民信任。
 
監察委員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進一步指明:新竹市政府辦理本案99年度管制檢查作業時,竟以系爭土地之「交通用地」有不特定人車通行停車、「國土保安用地」樹木叢生閒置未用為由,認定矽谷中小學「未按捐贈目的使用」,無視「交通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法定用途本應作為公共通行與國土保安之用,將「兼作教學之補充性用途」凌駕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上,不僅本末倒置,且違反法令規定,顯有「裁量逾越」之情形;又該府將「當日未見」矽谷中小學師生使用,以及「92年核准免稅時已存在」之社區住戶花台造景公園占用系爭土地的「侵權行為」,當作矽谷中小學「未按捐贈目的使用」之證明,前者明顯流於片面,悖離經驗法則,後者則有張冠李戴,與「私權爭執」混為一談之疑慮。此外,本案僅認定「部分土地」未依原定捐贈目的使用,卻針對全部捐贈範圍進行補稅裁罰,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且於發現錯誤後消極不作為,皆已構成「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而該府以上開違反法令、不合情理、不符比例之認定作為後續鉅額補稅裁罰之依據,顯有「裁量瑕疵」,允應撤銷另為適法之處分。
 
監察委員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同時指出:系爭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為「新竹華城開發計畫」整體「土地利用」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受限其作為「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等法定用途,不得再申請開發或改作其他使用,故在社會通念下不具市場上「經濟效益」與「發展趨勢」。然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華城開發計畫」地價查估時,無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新竹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已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管制」、「利用現況」、「發展趨勢」乃劃分地價區段之重(主)要影響因素,反本末倒置,以無法令依據之「整體開發」當作唯一考量,將法定用途作為「水土保持設施」及「綠地」、現況「林木叢生」、社會通念不具「經濟效益」與「未來發展」的「國土保安用地」,與可供工商活動、開發建築、具有發展價值之「丙種建築用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一體核估地價,造成作為「國土保安用地」地價稅稅基負擔之「公告地價」,與其「通常可得收益能力」及「經濟實質利益」嚴重失衡,不僅有悖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與新竹市實施地價調查估計作業規定,更肇致民眾承受不合理之稅捐負擔,嚴重損及人民財產權益,「裁量濫用」之失甚明。
 
此外,監察委員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12月16日農企字第0980167116號函釋將「國土保安用地」區分為「整體開發案」及「非整體開發案」2種,且無論整體開發案中之「國土保安用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第1目及第12款規定,一律排除於「農業用地」及「農業使用」之外,明顯牴觸法律及授權命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監察委員高涌誠、施錦芳、葉宜津最後表示:財政部99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765270號函釋,僅因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係整體開發案不可或缺之一部分,即不問「國土保安用地」實際上有無作為國土保安使用,以及是否維持「農業使用」性質,一律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排除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已違反財產稅「量能課稅」與「平等」之原則,甚難通過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