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115年6月3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陳景峻所提調查報告,針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長期處理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效能不彰,未能有效遏止違規占用行為,且使用補償金計收機制未能反映土地實際經濟價值及占用獲利情形,致占用成本偏低,難以發揮嚇阻效果等情,函請財政部督飭該署檢討改進。
調查委員表示,國產署對於砂石場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長期採取「優先輔導合法化」之處理模式,雖係配合國家砂石供應政策及產業管理需求,並稱近年已強化巡查、列管及科技監測等管理措施,使列管案件數逐步下降。然而,截至114年6月底止,列管案件仍高達92家,占用面積達116萬餘平方公尺,規模龐鉅,且其中仍有25家尚未提起排除侵害民事訴訟,另有6家列管逾20年迄未有效排除,部分案件更因延宕處理而罹於刑事追訴時效。顯示該署對於砂石場違規占用行為,長期欠缺積極有效之遏止及究責作為,未能充分落實國有財產管理責任。
調查委員進一步表示,國產署雖曾於110年間研議重大占用案件差異化處理機制,包括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或於刑事程序主張沒收犯罪所得等措施,以加強追償及究責,惟迄今尚無針對砂石場占用案件實際請求損害賠償或成功沒收犯罪所得之案例,相關差異化處理機制未具體落實,對重大違規占用行為之嚇阻效果有限。長期以來,砂石場占用案件多循輔導合法化途徑處理,如未能建立具體明確且積極有效之遏止及究責機制,易使違規業者產生「先占用、後合法化」之預期心理,衍生「先占先贏」之道德風險。
調查委員另指出,國產署係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按占用土地類型及法定租金基準追收使用補償金,其中砂石場占用基地部分,長期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作為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計收標準。惟砂石場屬高營利產業,其營運收益遠高於一般土地利用型態,而申報地價本即低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復以固定年息5%計收,所得金額與業者實際營運利益顯不相當,難以反映國有土地經濟價值及應有收益。相較於財政部已允許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供營業使用時,得視使用方式、區位條件、市場行情及稅費支出等因素彈性調整租金標準,國產署對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卻仍長期沿用單一固定標準,未衡酌土地用途、產業特性、使用強度及實際獲利情形加以區分,致違規占用成本偏低,對於長期、大面積且高獲利之占用行為難以形成有效嚇阻,不利國有財產權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