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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本﹝十八﹞日上午通過並公布許委員 新枝、趙委員榮耀、陳委員孟鈴、李委員伸一所提:「糾正交通部及民 航局對新竹機場之開放,思慮欠周;民航局對新竹機場額度之分配,未 依規定辦理;核准國華航空公司包機,卻行班機之實;於飛航安全之檢

  • 日期:87-08-18

  糾正案文指出:機場之開放飛機起降,除應考慮其助、導航設備是
否周全外,亦應考量該機場有無維、修護設施及人員、足夠之場所,辦
理航機務及運務等。惟查新竹機場民航機部分,連簡易之維修場或人員
,均付之闕如;另新竹航空站係設於市區,面積有限,航機務室及辦公
室,僅可供三家使用,且航機務及運務,亦由航空公司相互代理,而民
航局卻開放多達八家航空公司於該機場起降。另搭機旅客完成報到手續
,尚需乘坐五公里之路程,方能登機,不但路程遙遠,安全之考慮亦欠
周詳;交通部級民航局對新竹機場之開放及規劃,顯有未當。
  對航空公司飛航安全之查核應為持續性之工作,其檢查內容,除著
重制度之建立外,尤應重執行情形之考核,並提出缺失、建議等,俾督
飭確實改進,方能避免飛安事件之頻頻發生。查八十四年間民航局針對
國籍航空公司,中華、長榮等十家航空公司進行飛航安全之檢查,其檢
查之重點包括:上年度安全檢查改進建議執行情形;當年各航空公司失
事、意外事件所下之飛安指示事項執行情形﹝含飛安抽檢缺點改正﹞;
一般之飛安指示執行情況;危險事件報告之建立與追蹤執行情形。機坪
操作程序之建立等。檢查後,並對國籍航空公司提出飛航安全檢查建議
事項,促其改進。而八十五年間,該局卻以正值飛安監理制度之改善為
由,未對各國籍航空公司進行飛安評鑑工作,已有怠責。復於八十六年
間,對於國籍航空公司進行飛航安全檢查作業時,僅就相關手冊、訓練
計畫、管制、維修紀錄等書面予以檢查,既未就各國籍航空公司,八十
五、八十六年度失事、意外事件等事項加以檢查,以致檢查結果「..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之航空公司:中華、長榮、華信、遠東、復興
、立榮、瑞聯、國華、大華、台灣等十家航空公司於法規制度面均符合
民航局各項規定,屬甲級。...」。然而國華相繼於八十五、八十六
年發生二十一人死亡,一人失蹤之飛機失事事件二起。民航局於本年一
月十九日之飛航安全檢查,對該公司評定為甲級,卻於本年三月再次發
生飛機失事,造成十三人死亡事件。該局對國籍航空公司之飛航安全檢
查,顯然淪於形式,未能確實反應該等公司之飛安狀況,殊有違失。
  依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實施射擊單位必須於十五日前將射擊通報分送相關警政、航管單位
,俾使有充裕時間通知飛機、艦船及民眾,避免誤入射擊危險區域;陸
軍裝訓部為期作業方便,原訂坑子口一一四靶場於三月十一日整修完畢
後,即可恢復射擊訓練,故陸軍總司令部作戰署於本年三月十日函民航
局台北區域管制中心,檢送該軍八十七年三月下旬實彈射擊報告單,惟
因該靶場施工未能如期完成,無法實施射擊,卻未依上項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立即撤銷射擊通報,解除管制,引起外界困擾,陸軍總司令部對
射擊通報之處理流程,顯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