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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遭暴力或不當對待的孩子,制度漏接了多少? 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危機解密座談會

  • 日期:115-01-15

國家人權委員會(下稱人權會)近期發布《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深入調查及檢視109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新增校事會議制度上路後,至今實際執行之成效與降低師對生暴力案件面臨的困境。人權會並於12日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合作舉辦行政機關、專家學者、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學生代表等多元利害關係人座談會,就該份報告呈現之量性數據及質性事證基礎上進行對話,以探討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具體可行的改革路徑,包括相關處理機制如何對準CRC兒童權益保障精神,如何強化教師專業倫理及辨識暴力態樣的增能,以及強化對教師及家長的支持資源、兒少意見的保障。

另就教師團體針對該份報告僅呈現師對生暴力案件究責結果,並未併同處理校事會議冤案及家長濫訴問題之質疑,人權會再度強調,該份報告是基於人權會推動及監測CRC人權公約落實之職權,就監察院相關調查及陳情案件、106至111學年度校園師對生暴力事件處理情形4,641筆問卷、113年度校事會議數據資料以及9場次利害關係人焦點團體,針對教育部現行處理機制是否與《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所要求「兒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對待的權利」仍有落差進行研析,並據以提出制度面與法律面的改善建議,不宜就報告有過度針對性及錯誤的理解與要求。而教師團體關注之議題,人權會將依座談會之建議於後續與教育部門協作的基礎上進行研議。

座談會分別從「案件受理及通報」、「調查如何反映真實」、「究責與輔導增能」以及「第三方機制的可能運作方式」四大面向進行對話。人權委員葉大華致詞強調,現行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主要以是否剝奪教師工作權作為判斷核心,但卻未對準CRC對兒童禁止一切形式暴力準則,包括造成孤立排擠、特意疏忽或關係霸凌的精神暴力、涉及有辱人格的言語暴力等態樣所造成之身心侵害,以致究責結果難以完整落實對兒少受教權與人格權的保障,甚至各縣市判斷處理標準、調查報告品質也不一致。因此專案報告的提出,將提供各界思考現行處理機制是否從「以教師工作權為核心」轉向「以CRC兒童最佳利益與教育主體性原則」進行典範的移轉,以從中找到親師生三贏的處理模式。

在經過與會人員一整天的熱烈的對話與研討後,人權會表示將與教育部後續進行協作改善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的方向,包括:落實教育人員對於兒少權法社政通報的責任通報認知、校事會議涉及不當處理之冤案處理模式、校事會議調查報告委託研究團隊進行暴力態樣類型及成因之分析、啟動校事會議的調和機制與受理調查案件之分流機制、調查人才庫多元背景人才之招募與培訓、行為人教師輔導與監測機制、建置獨立第三方調查機制之評估與研議、強化教師及家長處理不適任教師之支持體系,包括強化家庭教育中心親職教育功能、引入修復式策略之資源等,以及調查程序中兒少意見及程序參與權利的保障。

上午場就案件通報受理及調查報告如何反應真實進行座談,與談人北大社工系胡中宜教授則認為,應釐清CRC中「一切形式暴力」的定義,並探討「校安」與「社政」通報系統介接的技術問題,以確保社政資源能有效挹注,同時提醒應注意資料勾稽後的準確性與人力配套。呂丹琪律師則主張處理機制應著重於「重建親師生信任關係」,認為管教權與兒權保護並非對立,因此建議受理階段應由主管機關把關以減輕學校行政壓力,並於啟動調查前可引入「調和制度」以進行修復式正義,可分流減少無須進入啟動調查的濫訴案件,也可保障教師的程序正義。學生代表聞英佐則分享個人經驗,表示曾經為了舉證必須自行研究法規及蒐證,對學生其實是極為沉重的負擔。他認為處理機制應納入兒少的聲音,包括在權利不對等下兒少匿名檢舉的權利,並更加友善的確保受害學生的知情權與表意權。

翁國彥律師則對人權會的報告提出不同觀點,指出報告中認為五分之一案件不成立不代表「濫訴」的說法有待商榷,並提醒推動「不適任教師資料庫」介接時,應注意法律保留原則,以避免侵害個資及人權。他也指出處理機制如導向讓教師將心力轉向「法律風險計算」而非「教育設計」時,可能導致教學行為趨向消極。林倩如老師則希望要有教育現場的「guidebook」作為指引,以防老師陷入防禦性教學,擔憂因細微管教而觸法。特教老師陳沿毓則以「癌症藥物」為喻,應留意過度強化的處理機制在清除少數「壞細胞」的同時,可能也在吞噬教學現場的「健康細胞」,畢竟教師不能因害怕法律風險,而不去與學生建立有溫度的連結。

下午場就究責與輔導增能、第三方機制的可能運作方式進行座談,中山大學教育所教授陳利銘則指出,現行校事會議易造成行政負擔過重與經費拮据,一份調查報告可能成本動輒5至十多萬元,且易引發校內同僚對立,因此他建議應仿照國際處理經驗,將調查層級拉高至縣市政府處理。政大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則強調,現行機制應區分「不法行為」與「教學不力」兩種態樣,因現行程序過於強調「合法性」,即「成立」與「不成立」的二元對立,而忽略了教育場域中更重要的修復、改善與理解問題本質的功能。他也提醒,保護越弱勢的對象,制度應越周延,不能因保護大人的工作權而委屈兒少的受教權。台南一中郭復齊學務主任則表示,由於兒少法的規範導致調查資訊需遮蔽而無法窺見全貌,難以精準判定是否有「輕縱」或「濫訴」情形,建議未來應進行所有調查報告保密性質案例的研討與研析。另也應探討教師解聘期滿後的改過自新可能性,並注意代理教師與正式教師在考核資料移轉上的制度落差。

有關於針對行為人教師的輔導機制部分,任以真校長則說明《解聘辦法》中有關於教學不力教師的輔導期兼具「加強輔導」與「篩選汰除」功能,因此輔導小組應具備專業能力,針對教學失當的肇因擬定具體計畫,並以客觀指標進行成效評估。學生代表陳冠聿則表達了對於校事會議已取消「匿名檢舉」的擔憂,認為將增加吹哨者的風險,恐增加校方或教師秋後算帳的機會。他主張應保留去識別化原則,並在必要時才提供檢舉人資訊給學校。此外,與會的桃園市教育局同仁也反應,地方政府人力及專業度亦面臨極大挑戰,需成立專責機構方能落實處理相關案件。

淡大公行系涂予尹副教授則指出,現行《教師法》第14至16條規定過於繁瑣,調查往往偏重「學生傷得重不重」而非「老師行為是否可究責」,且校事會議由校方主導,學生與家長難以介入,權力失衡使得調查結果難以令公眾信服。台灣家長聯盟副理事長蔡瑞東則直言,家長並非「恐龍」,而是在現行處理體制下難以獲取真相,因此最後只好到處申訴與檢舉,並非刻意濫訴,故主張現行處理機制缺乏信任,應建立具公信力的第三方公正機制。人本執行長馮喬蘭則認為無論是何種機制,都面臨如何有效「分流」?此外,未來的第三方機制的法律基礎為何?是立足於保障教師權利義務的《教師法》,還是以保護兒童為核心思維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同的法律定位,將決定機制的根本走向與價值核心,或可比照台灣幼教模式來探討第三方公正機制。

人權會副主委紀惠容委員則以自身監察院調查案件為例,提到校園性侵、霸凌案件的窗口流動率高,導致實務處理意願低落,甚至在校園出現「卸責式通報」現象,因此討論如何過濾與分流的機制很重要。而有與會教師團體代表認為校安及社政通報數字的落差主因是法源不同,另也反映社政單位人力不足且流動性高,難以承接社政通報後校園案件的處理,並指出學校更需要的是與社政單位在家庭端的合作。也有與會者指出教育現場應是「辦學非辦案」,希望《解聘辦法》處理有關解聘相關事宜即可,與解聘無關之案件讓親師生在前端用調和機制對話解決。現場亦有學生分享自身經驗,表示因校內調查成員多與當事教師熟識,導致受害者在程序中面臨二次傷害與程序不公,並再次強調「匿名檢舉」的重要性,因實名制會讓受害者因怕生事而噤聲。而家長代表則分享自身處理案件經驗,指出不適任教師的究責各縣市的確標準不一致,特別私立學校也較難依規定處理,並提出處理機制應要朝向符合CRC的暴力定義、12歲以下的學童以及特殊需求學生,程序上應要有更多的制度性保障、處理機制應更加重視修復式策略資源的導入。

教育部國教署戴淑芬副署長則就甫發布之《解聘辦法》修正內容進行說明與回應,她表示本次修法以「最小修正」為原則,暫時不設立由主管機關直接受理調查的第三方機制。新修之辦法則考量到不適任教師處理涉及教師身分的重大改變,因此要求檢舉人必須具名,也明定保密義務,若有洩漏將究責。同時健全受理程序,建立由「校安會的家長代表、教師代表,以及一名調查人才庫的專業人員」組成的三人小組,共同決定案件是否受理,並將情節輕微者分流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理。此外也納入輔佐人機制,允許行為人或被害人在接受調查時,可由具備法律專業或相關背景的人士陪同,以協助其完整表達意見。戴副署長最後也表示今日與談之相關議題抱持開放態度,後續將持續與人權會及各界展開對話,並提出朝向落實公約精神改善的可能性。

葉大華委員最後總結指出,以目前各界對於校事會議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充滿不信任感,人權會尊重各種聲音,並依職權堅守扮演溝通橋樑的角色,讓報告內容不只是讓各界只能進行片段式的解讀,而是透過對話轉化為具體的行動起點。她表示針對校園現場親師生彼此日益減損的信任,人權會將與教育部協作討論如何設定「停損點」,包括如何透過完善調查機制、強化教師支持及行為人輔導,並適時引進「修復式正義」配套資源,終止校園內耗並重建互信。教育部也應強化目前家庭教育中心對於家長的增能,並期許企業落實社會責任,支持家長參與校園事務,讓家長與學校成為教育的共同夥伴。最終目標在於符合人權標準的管教模式下,保障教師合理正向的管教權利,同時提升學生的自律能力,並讓學生不會因走進校園便失去他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