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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醬油宣稱古法釀造案,臺南衛生局對於該公司所購入的生醬汁,並未檢驗總氮量,亦未赴生醬汁製造廠進行製程稽查,有欠周延,另所凸顯釀造進油科學判定指標問題,食藥署堅持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卻未研定其他或多重科學判定因子,有損消費者權益,監察院促衛福部督同食藥署改善

  • 日期:115-06-18

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

醬油係以華人使用最多,我國使用量更不容小覷,不論煨、滷、燜、燒、炒等,都會使用醬油,尤其滷味品所使用醬油的量更多,醬油年平均生產量近14萬公噸,銷售值高達53億餘元,是國人飲食不可或缺的調味品。

113年3月間媒體報導市售東○醬油產品,疑購入半成品生醬汁再經調味、烹煮、沉澱、充填及包裝而成,惟於產品標示及網路廣告宣稱「稟承古法釀造」,事涉醬油製程及標示等情,經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立案調查,提出臺南衛生局對於本案東○公司所購買生醬汁之查核作為,有欠周延;另食藥署長期以來堅持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卻又遲未研定其他或多重科學判定因子,有損消費者權益等,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監察委員田秋堇及蔡崇義調查指出,東○公司醬油產品因購入他廠生醬汁、自行調味加工後販售,惟於官網宣稱「秉持古法釀製」等詞句,經媒體批露,臺南衛生局稽查後,請食藥署函釋,認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進行裁處。有關「釀造醬油」定義及標示一節,本院前已調查衛福部及食藥署107年3月8日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罔顧行之多年的CNS423標準及專家學者建議,率爾刪除鑑別醬油製程為釀造與否關鍵指標之「果糖酸」含量規定,無從達成該公告讓透明醬油製程、為食安把關之初衷,於108年2月14日糾正在案。

自本院糾正迄今,食藥署仍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因此維持以總氮量0.8(g/100ml)以上,為釀造醬油之唯一檢驗標準,並表示釀造醬油除檢驗總氮量外,「尚需輔以製程實地稽查,始能釐清是否為釀造醬油」等語。然以本案觀之,臺南衛生局針對東○公司所購入的生醬汁,並未檢驗總氮量,亦未赴生醬汁製造廠進行製程稽查,僅憑該公司出具的內部檢驗報告及官網所載宣傳性質之「醬油製造流程」,即認定該生醬汁係以釀造方式產製。

另東○公司以向其他醬油廠購入生醬汁所產製的產品包括白曝油、原汁醬油、壺底白曝油、白豆油、天釀蔭油、原汁特調醬油、天釀醬油及大目降白曝油等8項,臺南衛生局僅抽檢其中「天釀蔭油」及「壺底白曝油」2項產品之總氮量,其可信度與推論力不足;再者,此乃重要輿論事件,卻僅憑廠商自行出具的內部檢驗報告為認定依據,缺乏政府或具公權力單位的抽驗或第三方驗證,其客觀性與公信力誠有不足。

此外,關於本案所凸顯的「釀造醬油」科學判定事宜,本院針對衛福部訂定釀造醬油之品質及標示相關規定竟較CNS寬鬆等情,早於108年2月14日提出糾正,當初調查即發現,食藥署對於醬油中「果糖酸」限量之研議過程,其105年7月19日第一次預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時,並沒有加入果糖酸限量規定,106年10月16日第二次預公告該標準時才加入,但107年3月8日公告該標準時,卻又刪除果糖酸限量規定,刪除的理由,卻僅是因未具真實身分民眾(署名may MAY)表示反對意見,本院調查期間一再詢問當時食藥署官員,may MAY到底為何人,皆一問三不知,然該署卻率予參採該意見,令人十分費解!

嗣後經本院糾正後未改善,陳時中前部長於108年10月3日赴本院接受質問後,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醬油果糖酸之監測與調查」,該院於市面採購137件標示為「釀造醬油」之果糖酸檢驗結果,136件均未檢出果糖酸,僅1件輸入產品檢出果糖酸含量0.26%(來自香港),然食藥署即據以作為果糖酸無法判定醬油釀造與否指標之理由,卻未曾探究該來自香港之醬油產品宣稱為釀造製程的標示是否屬實。

另,國衛院對於該委託計畫的結論與管理政策建議:「果糖酸無法作為準確判定釀造或非釀造醬油產品的單一指標,應佐以稽查。」其理由包括:「反推果糖酸小於0.1%的產品,未必是釀造醬油。」然此判定標準的建立,未必需具反推原則,因為原CNS423規範釀造醬油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0.1%,即未有反推小於0.1%即為釀造醬油的規定,該規範僅單純表示釀造醬油應符合2項條件(即含氮量0.8 [g/100ml]以上、果糖酸含量不得超過0.1%)

食藥署114年7月15日「醬油標示案專家學者會議」部分專家學者亦指出:「我覺得CNS的標準很對,釀造醬油的果糖酸必須要低於0.1%,但沒有說低於0.1%的醬油就是釀造醬油。」、「CNS423於77年制定並公布,果糖酸低於0.1%是釀造醬油的一個指標,就是它的特徵。但是不能倒過來講,小於0.1%就是釀造醬油,大於0.1%就不是。」、「依國衛院的報告,108件國產與29件進口釀造醬油,只有1件果醣酸含量大於0.1%,其實符合率還蠻高的。所以單向將果糖酸含量低於0.1%列為釀造醬油品質指標,基本上應該是沒問題,但是不宜倒過來推測。」等語印證,可見國衛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對於果糖酸抽驗的結果,與該計畫所提的結論及管理政策建議,未盡相符。

2位監委說明,食安法第1條明定:「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果糖酸雖無涉食品安全,然攸關醬油釀造品質,亦應值政府重視;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即調查釀造醬油製程及標示等情案,自108年2月14日提出糾正迄今,食藥署仍認為果糖酸無法為釀造醬油之判別指標,仍維持以總氮量0.8(g/100ml)以上,為釀造醬油之唯一檢驗標準,且未研定其他或多重科學判定因子,難以保障堅持以釀造方式產製醬油的產業,恐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現象

此外,食藥署雖表示釀造醬油除檢驗總氮量外,尚需輔以製程實地稽查,始能釐清是否為釀造醬油等語,惟本案東公司購買他廠生醬汁再自行調味加工一節,臺南衛生局僅能依現行「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檢驗產品總氮量,以作為判斷包裝標示「釀造」之依據,該局並未實地赴生醬汁製造廠進行製程稽查,顯見該署認為輔以製程實地稽查之作法,於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力不足情形下,顯難確實辦理,本案並非經由稽查人員實地查核得知,乃經媒體揭露始公諸於世。

況且,實地稽查製程的作法,並無法規範輸入產品,以國衛院「109年度醬油產品監測委託辦理計畫」辦理結果,計1件果糖酸含量大於0.1%的釀造醬油產品為例(自香港輸入),實務上食藥署難以赴國外稽查該廠商的產品製程,故迄今無法判定該產品是否為釀造醬油,同理可證,對於28件果糖酸含量低於0.1%的輸入醬油產品,食藥署何以僅憑總氮量大於0.8(g/100ml)即判定為釀造醬油?故食藥署目前對於國產及輸入產品的管理,可謂「一國兩制」,未盡公平!

以上,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就此次東○醬油事件,所凸顯釀造醬油科學鑑別指標問題,請衛福部督同食藥署確實檢討改進,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