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高涌誠
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高涌誠調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清查政黨持有政治檔案,及後續移歸為國家檔案等轉型正義工作辦理情形,發現促轉會於109年7月展開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未通報持有政治檔案之主動調查工作,然而促轉會及承接該會政治檔案業務之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註1,下稱國發會),未能及時落實政治檔案調查、審定、命移歸及保全職權,應確實檢討改進。
缺了政黨的政治檔案 轉型正義無法完整
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及高涌誠表示,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負有主動通報義務;經促轉會審定為政治檔案者,並應移歸為國家檔案。另依《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規定,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於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由此可見,政治檔案並非任何政黨得以自行處分或長期占有的私有財產,而是人民理解威權統治歷史、還原歷史真相、保障知情權及深化民主法治的重要公共資產。唯有完整徵集、妥善保存並依法開放政黨所持有的政治檔案,臺灣的轉型正義工程始能完整落實。
促轉會發現國民黨未為完整通報政治檔案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促轉會於111年5月提交行政院「任務總結報告」敘明,國民黨於促轉條例施行後,雖然於107年10月向促轉會通報43,095筆政治檔案,然而促轉會發現國民黨尚有組織工作會、大陸工作會等黨內單位之政治檔案(註2,以下稱工作會檔案)未為通報,惟國民黨數次函復促轉會稱「並無其餘檔案可通報」,經促轉會於111年4月27日認定該黨黨工A有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情形,依促轉條例第16條第6項規定裁罰黨工A,並依違反促轉條例第19條第1項及政治檔案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註3),於111年5月將相關事證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其中,黨工A裁罰案之行政法院定讞判決(註4)所認定事實,黨工A曾親自協同政大人員前往國民黨板橋庫房進行檔案之清點,知悉政大清點整理之託管清冊檔案中有工作會檔案,然為規避促轉會之調查,卻為不實陳述;而政大人員曾實際進入板橋庫房,目擊大量裝箱檔案及移動式檔案櫃。
促轉會解散後承接機關未能積極追查政治檔案
本案調查發現,促轉會及承接政治檔案業務之國發會及所屬檔案管理局,面對國民黨持續消極不予提供工作會檔案或不配合進入板橋庫房現地調查之情形,經多年等待與國民黨協商未果,國發會始自114年9月起發函命國民黨配合辦理;惟國民黨屢以辦理黨內各種選舉及無人力可配合為由向國發會拒絕配合(詳如附表),遲至115年5月26日檔案管理局人員始進入板橋庫房調查。國發會等承接機關未應積極運用促轉條例所賦予的調查、封存、攜去及留置權限,並與司法機關建立有效合作機制,使工作會檔案審定為政治檔案工作,延宕將近6年,致相關珍貴政治檔案長期處於可能流失、毀損或滅失的風險;而臺北地檢署自111年5月促轉會告發後,幾無釐清案情作為,難謂已積極履行刑事訴訟法之偵查職責。
國發會應依法儘速完成攜回檔案審定工作
監察委員范巽綠、林郁容及高涌誠表示,檔案管理局人員雖然已於115年5月26日依促轉條例第15條規定,至板橋庫房攜去國發會114年9月15日函(註5)請國民黨提供工作會檔案226箱,對於還原歷史真相及落實轉型正義而言,是遲來但關鍵的一步;然而,取得檔案並不是終點,而是後續審定、保存、修復、數位化、移歸及開放應用工作的起點。國發會應儘速召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建立明確審定時程,確認檔案內容、數量及保存狀況,對具政治檔案性質者依法命其移歸國家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開辦理進度。
註1:政治檔案條例第6條第3項:「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之政治檔案,其審定及指定移歸國家檔案相關事宜,於促轉會依法解散後,由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審定事項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為之」,主管機關為國發會,實際執行業務為檔案管理局。
註2:促轉會於110年1月12日函請國民黨補正通報該黨秘書處、政策委員會、組織工作會、大陸工作會、海外工作會、文化工作會、社會工作會、青年工作會、婦女工作會、第一組至第七組、設計委員會、設計考核委員會、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訓練委員會、革命實踐研究院、海外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單位尚未通報之政治檔案、數量及其存放地點。
註3:促轉條例第19條第1項:「明知為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政治檔案條例第16條第1項:「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所保管之政治檔案,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6號、11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判決。
註5:國發會114年9月15日函附目錄請國民黨提出檔案合計4,060筆,內容摘要及數量彙整如下:(1)文工會:3,287筆,含有辦理文工會媒體聯繫協調、輔導管理、政治宣傳、政令宣導、影視及藝文內容審查、書刊查禁及進口管制等事務之檔案;(2)海工會:705筆,含有涉及偕同情治機關及駐外單位實施海外宣傳、監控海外人士、打擊海外臺獨活動以及推動對匪鬥爭等事務之檔案;(3)組工會及幹部管理處:57筆,涉及辦理各級黨部發展之策劃及指導,其中含有在軍隊、政府機關、大專院校等設立黨部之相關檔案;(4)社工會:11筆,涉及與國家安全局、調查局等情治機關之往來聯繫,以及在軍隊、政府機關、警察機關內設置黨部活動情形之相關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