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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枋寮鄉前任鄉長陳亞麟與公所員工涉犯貪瀆及採購不法案件,監委王幼玲、蔡崇義籲請屏東縣政府督促枋寮鄉公所澈底檢討改進

  • 日期:114-05-14

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

屏東縣枋寮鄉前任鄉長陳亞麟與公所員工涉犯貪瀆及採購不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提案彈劾陳亞麟並於114年4月8日審查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詳閱彈劾案文),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並於114年5月13日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籲請屏東縣政府督促枋寮鄉公所檢討改進。
 
屏東縣政府作為枋寮鄉公所地方自治監督機關,責無旁貸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表示,枋寮鄉公所於陳亞麟任內之採購案投標及得標廠商,明顯集中於本案涉案廠商,屏東縣政府尚非不能藉由平時採購稽核工作,及時發現枋寮鄉公所採購異常情事,應檢討相關稽核作為;另就機關首長涉犯採購貪瀆不法案件,實難以期待涉案之機關首長主動自新嚴懲不肖廠商和同仁,故上級或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應負監督責任,主動督促採購機關依法行政。
 
枋寮鄉公所未及時依法追究涉案廠商責任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表示,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認定多家承攬或投標枋寮鄉公所採購案之廠商,涉犯行賄、圍標或借牌投標,涉案之採購廠商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應沒收或追繳押標金,並應列為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枋寮鄉公所於111年9月8日檢察官起訴時應能知悉本案案情,惟該公所遲至本院函詢後,始啟動研議涉案廠商責任之程序,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均已通知各採購機關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故枋寮鄉公所實應儘速依政府採購法或採購契約規定嚴懲涉案廠商,避免裁處罰權時效屆期。
 
枋寮鄉公所應強化屬員法紀意識,並落實廉政倫理規範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說明,圍標集團為能遂行犯罪,會想盡辦法找尋機關人員「內場探標」,本案圍標集團於陳亞麟上任後勤跑枋寮鄉公所,請公所同仁吃飯或菸品,藉以與公所員工打好關係,最終成功吸收鄭姓員工協助「內場探標」,鄭姓員工再找辦理收發業務之陳姓員工回報投標廠商家數及名稱。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指出,本案即是有心人士藉由平常略施小惠,建立人際關係,再以人情壓力遂行不法行為之典型案例,故枋寮鄉公所除應強化員工之法紀意識,並應確實要求員工履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對於有利害關係者餽贈,無論金額大小,應予拒絕並向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屏東縣政府於本案檢察官起訴後應積極追蹤枋寮鄉公所辦理裁罰與追究廠商契約責任及同仁行政責任等情形,並協助枋寮鄉公所檢視採購內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