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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科大前於98-99年間未依法落實專技人員聘任審核,且陳師持不實文書獲聘並遭法院判決,該校處理失當,認事用法違誤,迄未定案;又澎科大辦理海洋2號等產學合作案,竟未依合約覈實確認出航情況,後續遭海巡署查獲違法採捕,整體履約管理鬆散,損及學校權益。監察院爰提案糾正澎科大,並促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 日期:114-08-18

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14年8月14日通過監察委員賴鼎銘、葉宜津、蕭自佑所提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文,糾正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下稱澎科大),並促請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

本案監察委員調查發現,陳師於澎科大受聘助理教授、副教授及教授等專業技術人員,且於受聘期間中亦兼任組長、系主任,及學生事務長等相關學術或行政主管職務。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46號刑事判決,均認定陳師持不實文書向該校應徵教師職務,進而獲聘為助理教授。嗣後又因程序瑕疵,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業已2次駁回該校評議決定,迄未定案;澎科大前未依法落實審核,且事件後續處理失當,認事用法多有違誤,引發爭議,損害學生受教權及大學聲譽,核有重大怠失,應予糾正。至於陳師之教師身分認定與薪資是否追繳,亦請教育部積極會同銓敘部,督導澎科大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指出,澎科大就「水肺潛水船艇操作實務增能培訓案」與業者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約定自108年8月起至109年7月底止,由海洋遊憩系以「海洋2號」、「海運6號」及「橡皮艇」等履行60次出航次數之船艇課程,若未達該航次則自動延長至屆滿,提前達標即終止合約;惟本件產學合作案係以相關產業人才培育為目的,合約內容卻僅約定由學校提供勞務服務,違反產學合作強調各類研發應用與人才服務培育之方針,況澎科大自承並無安排學生實習之內容,迄查無學生依據該合約進行實習 等情事,不符產學合作之法定宗旨,核有嚴重違失;此外,澎科大自始未依合約積極確認並覈實船艇之出航情況,僅憑業者提供之航次資料而認定出航次數,復未主動追查其未依期限付款及已逾使用範圍之租金追繳等情事,並任由該系簽訂未正式立案之「契約書備忘錄」而延長期限,且擅以通訊軟體同意廠商續行使用船艇,嗣遭海巡署查獲涉有違法採捕等情事,整體履約管理鬆散,便宜行事且舉措失當,核有重大疏失,併予糾正。

調查報告並載明,澎科大未依法有效督導海洋遊憩系依法於期限內辦理文件移交與財產交接等工作,亦有疏失,應予檢討。本案凸顯澎科大整體認事用法未盡妥適,且相關損失亦有待積極依法處理;況該校對於案關產學合作之管理費及租金等損失亦未積極查察及追繳,爰此,就全案該校蒙受之相關財產損失迄待釐清,後續教育部允應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積極督導澎科大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