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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員資深軍官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經監察院彈劾並提案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另國家機密案件涉案人員全名宜否予以積極保護及監察院為追究涉案人員違失調閱卷證受阻情事,請相關機關共同研議因應作法

  • 日期:114-09-19

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於114年9月18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賴鼎銘、林文程所提調查報告,並糾正國防部所屬甲機關。

監委表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A員、B員、C員與該部所屬乙機關D員均為資深軍官,卻於任職期間,共謀詐取國家相關費用,除經起訴並判決有罪之刑事責任外,在行政責任上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前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處理。

監委復表示,由前開人員所涉情案顯示國防部所屬甲機關就所屬人員之教育訓練、管考機制及對於相關工作成果、費用之核實機制,確有疏失,爰提案糾正移送國防部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

監委另表示,本案涉及國家機密,涉案人員姓名若遭媒體揭露及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上載明,渠等個人權益及國家安全是否因此而受有影響,有待相關機關與偵審機關共同研議未來可行因應作法;又監察院依據憲法對公務人員之彈劾權及調查權,目的係為發動司法懲戒程序,以追究公務人員違法、失職情事,本即有調閱任何機密卷宗之權,然本案監察院為調閱已起訴後之相關偵查卷證,卻直至案件繫屬刑事法院三審審理始取得原始偵查卷證,為落實刑懲併行制度,監察院請司法院、法務部與相關掌管機敏工作之部門共同研議因應作法供所屬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