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蘇麗瓊、王榮璋
近年發生多起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居服機構)不法詐領長照服務費用之案件,針對我國主管機關在居服機構提供服務、申報服務費用的監督、查核及裁處情形,監察委員蘇麗瓊及王榮璋立案調查,調查報告並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7日經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調查報告指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應落實督導考核制度,健全各地方政府之查核制度,加強相關資訊透明度及可近性,以確保機構服務品質,俾使長照資源獲得有效運用,相關調查意見均待衛福部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蘇麗瓊及王榮璋說明,政府為布建居家式、社區式及住宿式服務,長照預算從105年近50億元增加至114年超過900億元,115年預估突破千億元。其中,居家服務更為長照服務中量能成長最為顯著之服務項目,據衛福部統計,114年全國居服機構計2,324家,為105年的11.6倍,114年任職於居服機構之居服員計53,878人,為105年的5.7倍(註1)。對於長照經費的支用應嚴謹,並確保落實於長照需求者的照顧。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服法)規定,長照服務係由衛福部對地方政府政策督導及經費挹注,地方政府則建立居服機構之監督查核機制並落實執行。惟經調查發現,衛福部未確實督導各市縣自108年起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增訂加計違約金,致加重裁處機制落空;又110至113年間,各市縣對於居服機構的裁處件數差距懸殊,連年皆有近半數市縣裁處件數掛零,衛福部所定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考評指標中,僅限於「主動查核率」及「違規查處率」等2項指標與居家服務品質管理相關,難以反映各市縣執行優劣。
監察委員蘇麗瓊及王榮璋並指出,衛福部雖已於「長照2.0服務費用支付審核系統」建置多項費用申報疑似異常清單供地方政府運用,並自112年10月6日依「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35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應就特約服務單位提供服務、申報服務費用及其他事項之辦理情形,至少辦理1次審查,且抽樣比率不得低於年度總申報對象數10%。然經調查發現,各市縣對於此10%抽樣率的計算基礎不一,且迄今竟仍有3縣市未具體明定抽查機制。
調查報告亦說明,依現行居服機構的評鑑結果,僅能得知各機構合格與否,民眾未能查知居服機構在各評鑑項目的詳盡資訊。此外,依法應公布長照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的情形(註2),相關資訊卻分散在各地方政府網站,並缺乏機構裁處及違規紀錄之查詢平台。監察委員強調,資訊分散及不透明,均影響民眾獲取相關服務品質資訊的權利,更不利於防杜曾受終止特約處分的單位跨市縣重新設立。調查亦發現,現行制度並未提供長照服務使用者或居服員,能即時確認服務額度使用情形、服務紀錄查詢之機制,實務上屢見居服機構假冒居服員或個案名義,申報不實服務紀錄之情事,且多倚賴被動式的檢舉與地方政府的查核資源。
監察委員蘇麗瓊及王榮璋呼籲,衛福部應正視相關監督制度缺失,並落實政策督導及健全稽核標準,提升資訊透明度及可近性,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建立更嚴謹的服務監督體系,俾能有效遏止長照費用詐領情事,確保民眾獲得應有的長照服務。
註1:105年為長期照顧十年計畫1.0時期,該年度居服機構家數為200家,居服機構居服員為9,523人。
註2:長服法第47條規定,若長照機構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擴充或遷移、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對長照服務使用者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或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有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等情形之一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長服法第47條之1規定,若長照機構未依第23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而有提供長照服務,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對其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有前項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處其負責人罰鍰及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