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彈劾人陳英樓任職新竹縣新埔鎮鎮長(下稱新埔鎮長)期間,兼任立橙豬腳店負責人及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違失事證明確。監察院於114年11月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林盛豐、王幼玲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25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1月12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自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埔鎮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不得經營商業,並應於上任後3個月內完成負責人、董事解任登記。
二、新竹縣政府於112年12月15日辦理公務員兼職情形查核業務,經查被彈劾人有兼職擔任立橙豬腳店負責人及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之情形。查核後,被彈劾人始於112年12月29日完成立橙豬腳店負責人解任登記,並於113年1月23日完成均寶營造有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已違反就職3個月內應完成解任登記之規定。且被彈劾人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均列有兩家商號之營利所得,顯見被彈劾人於兼職期間仍支領報酬。
三、被彈劾人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顯有違失。其違法經營商業之行為,自足使民眾認其未能專心致力於本職業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對整體公務員制度之威信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造成重大損害,核已嚴重損及政府之信譽,而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