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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前所長劉振榮,收受收容人親友餽贈,涉有違失等情,監察院通過蔡崇義、浦忠成委員所提彈劾案

  • 日期:114-11-17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下稱臺東戒治所)前所長劉振榮,於任職期間,收受收容人親友餽贈之禮品而未依規退還、登錄,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法事證明確,案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偵查在案,有損公務人員形象。監察院於114年11月1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浦忠成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件(114年劾字第26號彈劾案)已於114年11月17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

彈劾案文指出:

一、被彈劾人於任職臺東戒治所所長期間,多次收受張姓收容人親友餽贈之禮品,均未依規定退還及登錄,並利用職權協助張姓收容人調整配業單位、懲處偏頗,核有嚴重違失。

二、另所屬戒護管理人員多次違法協助收容人夾帶違禁物品以圖本身利益,案遭臺東地檢署偵查並經媒體披露,已嚴重戕害公務人員廉潔形象,內部管理洵有失允當,被彈劾人監督不周咎責難辭。

三、綜上,被彈劾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及懲戒之必要,爰依法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