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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2:41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財產申報:103 筆

1. 112.09.01 有關虛擬資產應如何申報疑義 行政函釋
2. 112.08.22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有信託義務之人,其已信託不動產如有進行都更或涉訟情形之適用疑義之說明 行政函釋
3. 112.03.28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為財產申報義務人,不論係由原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原無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有無領有薪酬、由何種方式產生均在所不論;且該董事及監察人可能由其服務之機關指派,亦可能經出資或捐助之機關遴選或聘任,均適用之 行政函釋
4. 112.02.20 零股股票交易相較非零股股票有其不便性,具利害衝突之可能性較低,零股實體紙本股票如因年代久遠未保管於集中保管結算帳戶且遺失,為辦理信託申報申請股票掛失補發之程序繁瑣,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不動產信託但書排除信託之法理,信託義務人持有零股股票如因實體紙本股票遺失致買賣及處分確有困難者,得不予信託 行政函釋
5. 111.07.29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信託制度之委託人仍保有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而可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為指示。委託人為管理處分之指示通知後無法於 3 個月內完成管理處分者,委託人尚不得申請展延藉以規避應信託義務 行政函釋
6. 111.07.28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項後段規定之適用疑義案 行政函釋
7. 111.03.11 審酌國民法官之選任方式及職權,與法官之職務性質有實質差異,尚難認國民法官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法官」適用範圍 行政函釋
8. 111.02.23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之說明 行政函釋
9. 109.12.16 有關員工福利信託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應申報之財產疑義之說明 行政函釋
10. 105.10.11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有因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而給予申報人陳述意見機會時,然其在監服刑難以配合,其相關處理方式說明 行政函釋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