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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12:42

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財產申報:103 筆

51. 102.05.06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參照已具財產申報義務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由於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無論新職務與原職務申報期間有無重疊,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 行政函釋
52. 102.04.0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 行政函釋
53. 102.03.0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規定參照,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情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身分,不生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行政函釋
54. 102.02.0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9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4 條規定參照,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已依耕地所有權人地位,成為農田水利會會員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原有農田水利會會員身分,進而無法加入該會代辦全民健康保險 行政函釋
55. 102.01.28 行政執行法第 11、13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參照,主管機關於行政處分合法送達後,因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於移送執行前再次催繳,該催繳通知性質係屬意思通知,並非行政處分,自非「處分文書」 行政函釋
56. 102.01.2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6 條規定參照,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如於 89.01.28 日前,已依上述辦法第 6條但書規定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宜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不動產強制信託,致影響其原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之計算基礎 行政函釋
57. 102.01.14 為達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目的,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等規定,自應以公職人員申報財產狀況基準日期,作為判斷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使公眾得以檢視申報義務人各申報年度財產狀況 行政函釋
58. 101.12.2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如公職人員確有自用事實,僅需房屋或基地其中之一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該房屋或基地即可免予信託,另著作權屬無形資產,為便利申報人進行申報,可自行參酌實務上評價方法,認定著作權價值是否逾新臺幣 20 萬元,而決定申報與否 行政函釋
59. 101.12.1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 行政函釋
60. 101.12.1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參照,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致未能辦理該年度定期申報,既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當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 行政函釋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