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
099.12.27 |
有關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更名或裁撤之機關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82. |
099.12.23 |
有關公職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依法交付信託之國內上市(櫃)股票,因其財產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託人,如有配股、增減資或換股情形,應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其與委託人另取得或其財產成為應信託財產之情形有間,故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3 項「新增信託財產」申報規定之適用;惟該類人員於每年定期申報或卸(離)職申報時,仍應據實申報前開有價證券之股數及價額 |
行政函釋 |
83. |
099.12.20 |
有關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該申報人雖未實際出資,然既屬其名下財產,仍應依法據實申報;惟借名者若經申報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確有實際出資者,則須視具體個案事實判斷是否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範之情形存在 |
行政函釋 |
84. |
099.12.10 |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比對之申報資料,係申報人實際之財產,而申報之財產與審查結果應相符,其財產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否可疑為查核重點,與有無經過實質審核無涉,僅須就申報之財產資料自形式上比對之,惟申報人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若經實質審核,而有不實並由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補正者,應以前一年度查核後之財產進行比對,方為合理 |
行政函釋 |
85. |
099.12.01 |
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因其已不具應申報財產身分,故無再命其補正之必要;非故意申報不實者,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通知申報人為宜 |
行政函釋 |
86. |
099.11.26 |
民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得申請查閱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則申請查閱資料者,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如為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申報資料之複製本,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查詢 |
行政函釋 |
87. |
099.11.17 |
有關具信託身分之公職人員於申報財產後結婚、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二十歲者,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之疑義 |
行政函釋 |
88. |
099.11.12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課以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債務之義務,該債務係指私人間借貸行為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債務;另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之財產未予信託者,除處以罰鍰外,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信託或補正為止 |
行政函釋 |
89. |
099.10.08 |
有關公職人員前後年度財產資料之比對,係以財產有無異常增加、來源是否可疑為查核重點,不以被抽中進行實質審查者為限,而就申報之財產資料由形式上比對即可,故以查核年度之薪資所得總額作為認定標準,始具財產比對之實益 |
行政函釋 |
90. |
099.08.05 |
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其應以該法人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定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依法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 |
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