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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財產申報:103 筆

21. 104.08.24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行政函釋
22. 104.08.13 信託義務人所有零股股票與非零股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合計,或各筆零股股票合計未達 100 萬元者,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等規定無需辦理財產申報,該零股股票應無需辦理信託 行政函釋
23. 104.07.30 公職人員是否須申報信用卡「應付帳款」,基於衡平財產申報正確性及公職人員履行財產申報義務便利性,該類「債務」應無須申報;另刷卡現金回饋紅利其使用具有範圍限制,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所指債權不同,故申報人毋庸申報 行政函釋
24. 104.07.2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所稱「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指監察機關依憲法等相關規定行使調查權而將資料留存,又該等調查權專屬監察院所有,所指「監察機關」應為監察院 行政函釋
25. 104.06.04 政治獻金需開設專戶及申報許可,有特定名稱及格式,非以姓名為專戶名,且應使用於法定用途不得營利,非擬參選人能自由支配使用,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存款」性質明顯不同,自無申報必要 行政函釋
26. 104.05.15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既屬檔案,其銷毀程序自應依檔案法等規定,至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6 條應銷毀資料其未排除網路申報資料,而附於原申報表資料應認與原申報表附合而得視為一體,保存期滿自亦應銷毀;申報人因案入獄,其申報資料如無經司法或監察機關依法通知留存,於申報人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逾 5 年,其申報資料應予銷毀 行政函釋
27. 104.04.0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3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在代理申報期間解除代理職務,尚具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時,申報人代理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義務均毋庸辦理,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應辦申報類別即可 行政函釋
28. 104.03.2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印信條例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各等郵局及郵件處理中心應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故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 行政函釋
29. 104.02.2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不論係由原有或原無財產申報義務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均非「兼任」,應申報財產;又各公營事業機構如置有副總經理襄助總經理遂行職權,屬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亦應申報財產;另職務本無固定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各該領域從業人員擔任者,即與「代理」、「兼任」有別,應自就任後 3 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行政函釋
30. 103.12.22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係由非自治團體改為自治團體,其首長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前,應依據「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規定申報財產;法規配合修正後,則依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規定申報財產。又地方公職人員因任期屆滿而轉任,且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僅須辦理本年定期申報,如確認當選後有不及通報之情事,應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相等之期間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