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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利益衝突:130 筆

81. 099.05.14 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之正、副主任委員,若以本人名義向該會申報專案研究計畫,當然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所規定之因公職人員之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形;若係以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名義提出申請,則與上述規定要件不符 行政函釋
82. 098.12.10 關於「受其監督之機關」係指受該公職人員監督之機關而言,所以只要依法係屬該公職人員職權所及之監督機關,均不論直接監督或間接監督均屬之。因此行政院主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對所服務之各該部會所屬機關及各級人員,具指揮、監督之權責,無庸置疑,至於有無監督之關係,則應衡酌各部會政務委員之職務性質、實際執行職務內容所斷 行政函釋
83. 098.11.24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進用之人員,其進用後離職前持續存在之違法事實,並非進用行為之繼續,至如何排除該違法狀態,雖法無明文規定,但應由各機關依權責解免其職務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之 行政函釋
84. 098.09.11 雖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 7 條規定文字未明文結果犯,但公職人員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不以發生圖利之結果為必要,即屬違反該法規 行政函釋
85. 098.07.23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行政函釋
86. 098.07.10 民意代表執行議案之審議及表決時,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行政函釋
87. 098.07.02 關於機關首長聘用三親等內之親屬為該機關之約聘僱人員,雖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範疇,但仍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 行政函釋
88. 098.06.16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行政函釋
89. 098.06.08 關於公職人員應避免與其關係人有不當利益輸送之情事,應認機關就抵費地對外標售行為,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規範之買賣交易行為 行政函釋
90. 098.06.02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