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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行政函釋 - 利益衝突 130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61. 103.09.0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民法第 71、72、246 條規定參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交易行為效力,該法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應回歸民法認定;而該法為具體成文法,在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政策考量,此時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係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尚不能認為該契約概屬無效 行政函釋
62. 103.08.1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民法第 246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具體成文法,於法律制定過程中本應將抽象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納入立法考量,自不宜再以違反該法第 9 條規定為由,復認為契約內容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屬無效;又該條雖禁止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惟其規定性質既為取締規定,非效力規定,則契約標的並無不能融通、讓與或實現情事,縱然違反該條規定,尚不能認為契約概屬無效 行政函釋
63. 103.08.1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自公開市場向不特定第三人購買公司法人股東之股票及所發行之債券,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函釋
64. 103.07.30 經濟部所屬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及於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案件,是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法第 9 條之限制 行政函釋
65. 102.12.0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15 條規定參照,所規範禁止之交易行為在於杜絕官商勾結不當利益輸送發生可能,而違反時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已足資警懲與剝奪利得,非謂該交易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始得達成立法目的,另為兼顧法安定性原則,故違反第 9 條交易行為效力,並未規範該等契約均歸於無效,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範認定 行政函釋
66. 102.11.27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購、申租、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函釋
67. 102.06.1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6、7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定參照,各級學校校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否任用為學校職員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適用條例相關規定,惟校長執行教師聘任等人事措施涉及關係人時,仍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自行迴避與禁止假借職權圖利等規定之適用 行政函釋
68. 101.09.2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參照,參酌該法立法目的與精神,如交易標的係由機關提供、價格具有普遍、一致性,無不當利益輸送疑慮時,則受規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該產品,應無違反該法規定 行政函釋
69. 101.09.19 行政罰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成立,係以私法上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則私法上交易行為一經成立,行為人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即已完成,似無「行為之繼續」情形,至交易行為成立後履約行為,應屬交易行為後續效果,性質上應屬「狀態之繼續」,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應自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完成時即行起算 行政函釋
70. 101.07.24 法務部廉政署就「市議員擔任主管信用合作社理事或農會理、監事,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之說明 行政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