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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4: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編訂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字第1094030144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綜合規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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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編訂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本院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
      略計畫。
(二)年度施政計畫:依據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年度施政重點,訂定之計
      畫。
(三)年度工作計畫: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法定預算,訂定之計畫。

三、本院各單位之施政計畫及工作計畫,由各主辦單位負責擬訂,綜合業
    務處負責協調及彙辦。

四、本院中程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應依整體發展願景,參考過去監察成效、預算審議結果、年
      度施政績效評估及未來環境趨勢分析等,依本院之使命及願景,據
      以編訂未來四年施政重點。
(二)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1.使命:依憲法及法律賦予之職權,論述其存在之目的及應履行之
        任務。
      2.願景:依據使命,就組織、功能、職掌及業務推展需求,描繪整
        體未來共同努力之理想,策訂長程發展目標。
      3.施政目標及重點:在使命及願景引導下,規劃未來四年應達成之
        重要施政目標及施政重點。
(三)中程施政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中程施政計畫每四年編訂一次,各單位應於中程施政計畫期滿當
        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訂下期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送綜合業務處彙
        辦。
      2.綜合業務處編訂本院中程施政計畫草案,陳報院長核定後實施,
        並送行政院備查。

五、本院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施政計畫應依據中程施政計畫及因應法律規定編訂。
(二)施政計畫,應包括下列二部分:
      1.施政目標。
      2.施政重點。
(三)年度施政重點之編訂,應包括下列事項:
      1.院長指示事項。
      2.院會及年度工作檢討會議決議與委員建議事項。
      3.各單位計畫辦理之重要工作事項。
      4.其他經核定之重要工作事項。
(四)年度施政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本院各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擬訂下年度之年度施政計畫
        草案,送綜合業務處彙辦。
      2.綜合業務處彙編本院施政目標及重點,陳報院長核定後實施,並
        由會計室據以編製下年度概算。

六、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工作計畫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編訂。
(二)年度工作計畫編訂程序如下:
      1.各單位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年度法定預算,擬訂年度工作計畫
        ,於每年十二月十六日前,送綜合業務處彙辦。
      2.綜合業務處編訂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院長核定後,配合預算
        執行。
      3.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格式,如附件。
(三)各單位於編訂年度工作計畫時,應注意下列原則:
      1.計畫內容不得與現行法令及本院年度施政計畫相牴觸。
      2.計畫內容不得超出職掌之範圍。
      3.為使國家資源有效分配,應切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對原有計畫
        與所擬新增計畫,應縝密檢討,排列優先順序。
(四)各單位年度工作計畫奉核後,應依本院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列
      管考核,定期檢討其實施績效,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