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8 04: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國內訓練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院台人字第108163038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基於業務需要,為培育人才,提升服務品質
    及行政效能,特訂本要點。

二、本院職員申請參加國內訓練、進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
    理。

三、本院職員之訓練、進修事項,必要時得提本院主管人員工作會報研商
    後,報請核定實施。

四、本院職員之訓練,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本院自行辦理之訓練。
(二)推薦參加其他各機關、團體等主辦之訓練。

五、本院職員得利用公餘時間,至大學或獨立學院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必要時得利用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
    前項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之人數,最高以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十
    分之一為限,每人每週核給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六、本院職員申請國內進修者,應事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由單位
    主管人員擬具初核意見,簽奉秘書長核可,其進修之系所或學科與本
    院業務性質相關、進修成績優良且無本要點第十二點但書所列情形者
    ,得酌予補助學費或學分費用。
    前項與業務有關之系所或學科之認定,每學期由副秘書長召集有關主
    管人員開會審查後,報請秘書長核定。
    第十二點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提出之進修報告是否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之認定,依前項程序辦理。

七、本院因業務需要,得比照人事甄審要點之規定評分,遴薦職員進修。
    但前一年因學能有待加強而考績列為乙等有具體事實者,或因業務之
    開創有急速之需要,經秘書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八、申請國內研究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學位者,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現任編制內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
(三)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四)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五)在本院服務滿三年以上。

九、當年度經核准至各大學或獨立學院進修者及薦送其他機關主辦之訓練
    ,在兩週以上者,得不再核准其進修或訓練。但本院所舉辦或因業務
    需要指派之訓練,不在此限。
    國外進修人員回國後二年內,得不再核准其進修。

十、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如係主管人員,得調整為
    非主管人員職務。但以部分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者,不在此限。
    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於上課時間,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不得影響業務
    推行,但主管長官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調整其工作。

十一、辦公時間內請公假進修人員,於每月奉准加班時數內,應扣除進修
      時數後,始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申請補休假或予以行政獎勵。

十二、經核准進修之人員申請補助學費、學分費,應於學期結束後,填具
      申請表(如附件二),檢附成績單影本及註冊繳費收據,提出申請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檢附進修報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補助:
  (一)與業務不相關學科。
  (二)曾受補助學分費用之學科。
  (三)曾受補助進修同等學位或相當程度之學分班者。

十三、奉准於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碩士、博士學位,核給公假及學分補助之
      期限,分別為三年及五年,超過此期限者不再核給公假及補助。

十四、各單位主管人員對於參加訓練或進修人員,應嚴加考核其訓練進修
      後,將所學知能應用於工作之情形,並詳實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
      內。

十五、新進人員前經原服務機關核准進修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