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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職員出國考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院台人字第1111630642號
法規體系: 行政規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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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監察效能,增進對國外監察及相關業
    務瞭解,並規範職員出國考察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辦理年度職員出國考察,應先編製出國考察計畫,並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工作效能與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國際交流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且無安全顧慮。
(四)考察項目應先透過國內(外)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
      。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三年內不宜前往同一機構拜
      會。
(五)出國人數應力求精簡,每次出國期間以不超過二星期為原則。如超
      過前述期間,應敘明理由並簽奉核可。

三、本院各單位執行職員出國考察,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細部內容,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目,
      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所提問題應於出國前送請受訪
      機關(構)說明,並於訪問時作深入瞭解。
(二)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三)出國行程安排適當。

四、出國考察人員之遴選條件如下:
(一)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
(二)品德優良,具發展潛力。
(三)最近一年內未曾受公費出國考察。
(四)最近三年未受任何處分且考績(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

五、出國考察人員,由本院各單位推薦,經人事室彙整後,簽報院長核定
    。

六、出國考察人員,於出國期間應注意言行舉止,不得有損害國家形象及
    公務員名譽之行為。

七、出國考察人員,應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規定,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含出國報告審核表),簽
    奉核定後,登載於本院全球資訊網,並傳送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另安排於適當場合公開發表,俾利知識分享。

八、出國考察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監察院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