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部補助業務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適用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9 年 6 月 16 日臺教政(一)字第 1090088196 號書函。
二、按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
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
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
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
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復按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
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
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
之補助。」,蓋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本為基於與國家
特殊政策任務或社會福利需要,所為之津貼支給、照顧或急難救助,
尚無利益輸送之虞。
三、有關所詢「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部分:依「私立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
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規定,獎勵及補助對象為私立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依上開規定,補助核配基準,分為「現有規
模」、「政策推動績效」及「助學措施成效」;獎勵核配基準分為「
辦學特色」及「行政運作」,以上各項目復均訂有細目及計算方式;
另於上開申請要點第 8 點訂有獎勵補助經費減計原則,得減計及凍
結其全部或部分金額。就其各項獎勵補助核配基準觀之,因各校之規
模及資源條件等不同,所核配之經費即有差異性及競爭性,非個別學
校所申請項目或金額均應予以滿足,尚與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
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之要件未符。
四、有關所詢「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營運困難社區大學紓困補
助」部分:依「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
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營
運困難社區大學紓困補助申請須知」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之社區大學及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申請紓困及振興措施,
應符合上開振興辦法第 3 條所規範之特定資格條件,受理申請後機
關應依上開振興辦法第 7 條發給補助,並應遵循該條補助金額上限
之規定,核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
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正 本:教育部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