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縣環境保護局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8 年 8 月 12 日府政處字第 1081110051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
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查貴府社會
處執掌貴縣社會行政、社會福利、婦幼社工、鄉親暨外配服務、勞工
行政等業務,貴縣環境保護局執掌貴縣環保公園維護、道路揚塵、空
氣保護、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等業務,貴縣環境保護局非屬貴府社
會處董處長監督之機關,則貴縣環境保護局與「財團法人金門縣○氏
宗親公益基金會」之交易行為尚不受本法第 14 條規範。
正 本:金門縣政府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