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補助社團法人臺灣啤酒籃球協會案,是否適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 108 年 10 月 30 日財政處字第 10800698260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規定 3 種例外允許補助行為,包含「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
請之補助」、「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
定同意之補助」。查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依「臺灣菸酒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補(捐)助臺灣啤酒籃球協會作業規範」,以臺灣啤酒籃球協
會為補助對象,俾提升臺灣啤酒形象及行銷臺灣啤酒。如認禁止本項
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即貴部核定同意,即適
用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不受同條項本文規定交易行
為禁止之限制。
正 本:財政部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