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大院為嘉義市第 11 屆市長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停止選舉並定
期重行選舉,原許可之政治獻金專戶應如何處理 1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 111 年 11 月 4 日院台申肆字第 1111832738 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縣
(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
之日起至投票日前 1 日止外,自縣(市)長任期屆滿前 8 個月起
,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 1 日止。次查本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
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
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
起 3 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辦理繳
庫。依上開規定,縣(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係自該公
職任期屆滿前 8 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 1 日止,倘縣(市
)長擬參選人於上開期間經許可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後,發生重行選舉
情事,且該擬參選人仍申請登記候選人,應視為連續期間,該專戶得
繼續收受政治獻金至重行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該擬參選人於重行選
舉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因
已無收受政治獻金從事競選之需,自當依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停止
收受政治獻金、申報會計報告書及辦理賸餘政治獻金繳庫。
二、本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 111 年 11 月 2 日公告停止嘉義市第 11
屆市長選舉,111 年 11 月 3 日公告重行選舉,原許可開立政治獻
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如於重行選舉仍登記參選,該專戶自得繼續使用
,無須要求渠等辦理結報或另設政治獻金專戶。至該專戶收受政治獻
金之截止期日,為重行選舉投票日前一日,即 111 年 12 月 17 日
。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