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擬參選人擔任直播主所得資金是否屬政治獻金法第 2條所定「政治獻
金」之範疇1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院111年6月27日院台申肆字第1111831643號函。
二、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
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
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依上開規定
,個人或團體從事活動之性質,如認屬競選活動或政治相關活動,且
相關資金係屬無償提供或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者,須受本法規範(本部
103年6月16日台内民字第1030182726號函參照)。所詢具擬參選人身
分之直播主於Youtube平台直播,並在社群平台設「粉絲専頁」或 「
個人頻道」收受資金之行為,須先經個案事實認定是否屬競選或其他
政治相關活動。如經認屬競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有關網路平台提
撥之廣告分紅,如以直播主節目觀看數、訂閱數或多媒體廣告點擊數
等合理計算利益,為有償給付,非屬政治獻金。至收受觀眾 抖 内
(donate),係無償收受或不相當對價給付,似有本法第2條第 1款之
適用。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